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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来源:银川市委组织部 时间:2015-06-2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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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体现党的关怀,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激励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快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主要是为了救助生活困难党员,关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而设立的非盈利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委组织部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党内关爱资金。各县(市)区党内关爱资金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筹集、使用和管理,银川市从本级党内关爱资金中给予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适当补助。

第四条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的筹集

(一)党费划拨。每年从银川市本级留存党费中按15%的比例划存党内关爱资金账户。

(二)财政拨款。每年从银川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中划存100万元,作为党内关爱资金补充经费。

(三)党员捐款。适时组织党员开展捐款活动,全额上缴党内关爱资金账户。党员捐款1000元以上的,由银川市委组织部颁发“党员爱心证”,经征得本人同意,在银川党建网公布。

(四)社会捐助。设立银川市党内关爱帐户,接收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社会捐助1万元以上的,由银川市委组织部向捐助单位颁发“党内关爱资金捐助证”,经征得捐助单位同意,在银川党建网公布。

第五条党内关爱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一)党组织关系隶属银川市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党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关爱。

1)党员本人发生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工会大病救助等报销后,每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承担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除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项目之外的其他医疗费)以1万元为关爱起付线,1~2万元(不含2万元)的部分,按10%给予救助;2~5万元(不含5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终身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获得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综合性奖励(特指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荣誉)的党员,在上述规定的应关爱资金额度上上浮50%

符合救助条件的党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工会大病救助等报销后,持所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包括党员身份、意外伤害的事发原因等情况)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医疗费用相关凭证,到银川市市民大厅医保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党内关爱资金救助。

2)不在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救助范围内的党员配偶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发生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或因非本人过错造成意外伤害,导致二级重度残疾以上(含二级)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关爱。

符合救助条件的党员家庭,由党员本人填写《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持所属党支部介绍信和相关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本、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残疾证等),到银川市委组织部申请办理。

3)低保党员的子女考录全日制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一次性给予每人3000元学费补助。

申请程序为:①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②经党支部核实,组织填写《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报银川市委组织部。③银川市委组织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关爱。

4)其他需要救助帮扶和关爱的党员,填写《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经银川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酌情给予救助。

(二)组织关系在银川市,且党龄达到50年的党员,由银川市委组织部从党内关爱资金中列支经费,统一制作颁发“在党50年”纪念章。各党(工)委于每年“七一”前,采取一定形式,对所属党龄50年以上的党员进行慰问。

(三)累计担任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15年以上(含15年),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表彰奖励(仅指任党组织书记期间,所在党组织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或个人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的在职和离职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固定补助。

给予基层党组织书记固定补助的程序为:(1)每年底,各级党组织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查摸底,推荐上报银川市党内关爱补助对象,上报银川市委组织部。(2)经银川市委组织部审查,部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固定补助对象,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分“七一”和“春节”两次核拨补助经费。

第六条党内关爱资金的管理

(一)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制度。资金利息滚存为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挤占、挪用。

(二)对符合救助和关爱的党员实行定期回访、动态管理,发现帮扶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同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由银川市委组织部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纪检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由银川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修订。市委组织部可根据关爱资金使用情况,对关爱的条件和标准作适当调整。2010年印发的《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八条各县(市)区党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级党内关爱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欢迎广大党员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款。

捐款账户: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

捐款账号:64010006051000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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