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党务工作 > 学习园地

银川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全程纪实制度(试行)

来源:政治处 时间:2018-09-05 14:52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强化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确保履责有痕、落实有力,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及《银川市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全程纪实是指纪实主体以纪实手册为载体,实行记账式管理,及时、准确记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关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纪实主体

     (一)各县(市)区党委,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二)各县(市)区纪委监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纪工委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实内容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做到“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参加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3.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情况;

4.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强化党性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带头讲廉政党课情况;

5.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6.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责任担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

7.开展调查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情况;

8.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和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情况;

9.带头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等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述职述责述廉述德制度情况;

10.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实内容

1.推进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听取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组织或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调研和监督检查情况;

4.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

5.对分管的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和日常管理监督情况;

6.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情况;

7.其他应由班子成员结合具体分管业务工作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第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纪实内容

1.监督同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监督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以及各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3.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情况;

4.监督检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落实完成情况;

5.对《准则》《条例》等党纪党规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等制度落实的监督情况;

6.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

7.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纪实主体要把纪实制度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载体,认真对照纪实内容,在《纪实手册》上如实详细记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建立完善工作档案,实现履责全程留痕。《纪实手册》由领导干部根据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亲自撰写,不得由他人代填。《纪实手册》将作为履行“两个责任”考核依据,并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全程纪实存在记录不及时、不真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依纪依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