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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行复决字〔2020〕9号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时间:2020-07-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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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政行复决字〔2020〕9号

 

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正标        职务:局长

 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第三人:宋某某,系张某某(已故)之妻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1月23日,申请人职工张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突发不适,返回家中后突发心梗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事实不清。申请人认为,张某某系上班期间发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2020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称2020年1月23日,申请人职工张某某于上午9:30在单位值班期间突感身体不适,返回家中吃药后突发心梗,拨打120急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120医生初步诊断为突发心梗猝死。被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申请人与张某某之间劳动关系明确,2020年1月23日,张某某在家中因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是基于扩大职工权益保障范围为目的的,将部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的伤亡,视同为工伤。因此,因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认定。且本案中,宁夏中医医院院前急救病历明确记载“询问病史患者既往于今晨下夜班归家后出现胸前区疼痛,未就医”。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行政复议过程中,本机关向第三人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因公受伤事故调查报告、宁夏中医医院院前急救病历、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记录单等材料,请求对其公司职工张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在单位值班期间身体不适,回家后突发心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工伤认定。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0年3月6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经查,张某某系申请人公司职工,2020年1月23日9时20分许,张某某向同事谢某称自己身体不适后回家。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记录单、宁夏中医医院院前急救病历证实:2020年1月23日11时52分,张某某亲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实施抢救,张某某心脏停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张某某死亡时间为2020年1月23日,死亡地点为家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2020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2020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记录单、宁夏中医医院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考勤表、劳动合同、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致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然发病、径直送医院抢救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本案中,张某某系申请人公司职工,2020年1月23日上班期间因身体不适,返回家中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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