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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行复决字〔2022〕29号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时间:2022-06-1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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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政行复决字〔2022〕29号

    

申请人:齐某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银山        职务:局长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第三人: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在单位一楼卫生间摔倒,被同事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颞叶脑内血肿、继发性脑室出血、颅内感染等。申请人脑内血肿及出血系摔倒引发,压迫语言神经,导致其不能说话、意识不清,身体偏瘫长期卧床。若没有在单位卫生间摔倒这一事故,就不会造成脑出血,且出血量达到40ml。申请人身体状况一直很好,之前未患有任何疾病,也无住院史。被申请人认定“以上脑出血等诊断与急性外伤无关”没有法律依据,且不遵循事实,该结论有误,请求重新认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3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称:2021年12月15日下午17时20分许,第三人处职工刘某在办公室1楼卫生间发现申请人躺倒在地上,无法开口说话,四肢不能移动,其他同事立即拨打120将申请人送医救治。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核: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明确。2021年12月15日下午17时20分许,申请人同事在单位一楼卫生间发现申请人躺在地上,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左颞叶脑内血肿、继发性脑室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皮肤擦伤、双下肢腓静脉血栓、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颅内感染。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就诊资料后,认为上述诊断结论除皮肤擦伤外其他均系自身疾病所致。同时,被申请人咨询了医学专家,专家给出的意见与被申请人的审核结果一致,即“颅内颞叶脑内血肿系高血压病所致。其他均继发于脑出血”。因此,申请人右颞顶部局部皮肤擦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综上,本案工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本机关通知第三人,其未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及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第三人处担任检修工。2021年12月15日17时20分许,第三人处职工在办公楼1楼卫生间发现申请人躺倒在地,呼之不应,肢体不能活动,遂拨打120急救热线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申请人为:左颞叶脑内血肿、继发性脑室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皮肤擦伤、双下肢腓静脉血栓、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颅内感染。2021年12月3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征询了专家意见并作出《伤情与病情医学意见书》,专家针对申请人的诊断结论(左颞叶脑内血肿、继发性脑室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皮肤擦伤、双下肢腓静脉血栓、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颅内感染)给出意见:“颅内颞叶脑内血肿系高血压病所致。其它均继发于脑出血。”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左颞叶脑内血肿、继发性脑室出血、高血压病、双下肢腓静脉血栓、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颅内感染”与急性外伤无关,其右颞顶部局部皮肤擦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劳动合同、事故调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会诊记录、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右颞顶部局部皮肤擦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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