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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行复决字〔2022〕90号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3-06-0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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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政行复决字〔2022〕9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公司分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公司阶段性调入分公司工作。2022年4月30日15:30分在查看某线路处,发现管道浅埋,和吴某商量用编织袋装填渣土,每袋重70-80斤,一共回填20袋左右,回填过程中出现腰部不适,出现绞痛,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退行性变,第5腰椎向前1度滑脱,腰5椎弓崩裂可能。现申请人左侧腿、屁股出现疼痛,坐也出现问题,导致腰无法直立。经诊断,需手术治疗。请求根据事实予以认定工伤。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2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经审核,第三人报称:2022年4月30日下午15时30分,申请人自述其在某站某处工作时,由于现场管道浅埋,申请人、吴某某两人决定用编织袋人工装盛渣土回填,工作历时两个半小时。工作结束后,申请人感觉腰部不适,出现绞痛。后到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腰椎退行性变、第5腰椎向前1度滑脱、腰5椎弓崩裂可能。为此,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根据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报告单等材料,认为申请人的情形系腰椎不稳、腰5滑脱。为进一步明确申请人的情形,被申请人咨询了医学专家意见(即:腰椎不稳、腰5滑脱以上两项均系椎弓峡部崩裂所致,系慢性疾病)。因此,申请人的情形属于自身慢性疾病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为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经本机关通知第三人,其未向本机关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及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第三人处从事操作岗工作。2022年4月30日下午15时30分,申请人在某站处,用编织袋人工装盛渣土回填后感觉腰部绞痛。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经厦医院初步诊断为:1.腰椎退行性变,2.第5腰椎向前1度滑脱,3.腰5椎弓崩裂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前往某医院就诊,经诊断:1.腰椎不稳,2.腰5滑脱。2022年5月2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向医学专家进行咨询,医学专家意见为,腰椎不稳、腰5滑脱均系椎弓峡部崩裂所致,系慢性疾病。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予以送达。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书、影像科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调查报告、伤情与病情医学意见书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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