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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行复决字〔2023〕90号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3-07-1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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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政行复决字〔2023〕90号


申请人:岳某

被申请人:某审批服务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6日作出的《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决定延期审理30天。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完成公司注销,在公示期间内没有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某综合执法局在公示期间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完毕的情形下,再提出异议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隐瞒正在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事实。就某综合执法局对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以“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立案调查事宜,该事情早已整改完毕,双方涉案当事人也早已调解结束此案,不存在注销登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综合执法局还曾主持调解过此事,且在公司注销期间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对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注销是无异议的。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如要继续存续经营,成本支出较大,承租的办公地址一年的租金高达9万元,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也已根据公司注销文件解散了所有的工作人员,已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条件。综上,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30日,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核准注销的决定。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某市某综合执法局发送的《关于申请撤销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恶意注销登记的函》及相关资料,函中载明该公司存在未处理完的执法案件,要求被申请人撤销申请人注销决定,恢复其市场主体资格,以完成某综合执法局的处罚,其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7月7日,某综合执法局接到关于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内容为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9月16日,某综合执法局对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2022年9月19日,某综合执法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其限期改正。经被申请人核查档案、法制审核、听取陈述申辩和公示无异议后,认为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简易注销行为属于隐瞒正在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事实的情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撤销该公司的注销登记。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正在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3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注销时并不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而在其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明确承诺公司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行为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的注销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欺诈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被申请人决定撤销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30日,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止;同时进行了税务结清,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承诺其在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等情形。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申请的简易注销登记予以核准登记。2023年3月6日,因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被申请人作出《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核准的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决定撤销。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岳某。2022年9月14日,某市某综合执法局以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案”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9月19日,某市某综合执法局向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1月29日,某市某综合执法局以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在立案调查期间恶意注销登记企图逃避行政处罚为由申请被申请人撤销该公司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登记通知书、清税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营业执照、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关于申请撤销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恶意注销登记的函、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第四十八条规定,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第五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案中,根据在卷证据能够证实,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明知其正在被某市某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仍向被申请人提交承诺书明确承诺其在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情形,隐瞒其正在被立案调查的重要事实从而取得注销登记,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登记机关,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撤销决定。同时,市场主体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守法经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若注销登记即可逃避行政处罚、逃避行政管理,使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难以实现,将极大的损害行政执法权威,在法律上应当得到否定性评价。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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