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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0-03-0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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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银川市政府正在审查的银川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请于2020329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银川市司法局

联系人:邵宝艳        

联系电话:0951-6889215(传真)   

电子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司法局(邮编750021)

 

                    

                                  银川市司法局

                                                       2020年3月9日

 

 

 

银川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严厉打击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法客运是指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

    第三条 禁止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客运出租汽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车辆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

    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组织从事客运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市或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车辆。

    对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由市或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后,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暂扣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所得款项扣除拍卖费用后,抵缴罚款,余款退还违法行为人。

    第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各类非法客运行为的,都应当对违法行为先制止,并保全相关证据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违法行为人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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