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2-01-18 16:30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司法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年度考核工作,并于3月21日前将考核初审意见上报市司法局。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一是党建工作情况。包括党组织建立情况;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织关系管理情况;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和党的制度纪律执行情况;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情况;发展新党员情况。二是资质管理情况。包括符合规定条件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达到三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名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合伙协议,是否依法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使用规范名称,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住所的情形。是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数量、业务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是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办理业务的数量类别、业务收入、服务领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是内部管理情况。包括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统一收案、派案审批、登记,统一收费、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财务收支和分配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建立执业保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公共积累基(资)金及其使用的情况;与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的管理和报备情况;业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六是受行政奖惩情况。七是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是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是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三是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是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理论研讨等活动的情况;五是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是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受行政奖惩的情况;七是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八是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较好履行法定职责;
   (2)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管理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
   (3)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4)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5)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有效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

6)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积极完成整改。
     2.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本所不能保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
    (2)放纵、包庇本所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混乱的;
    (4)不能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规使用名称、擅自变更住所等违规行为的;

5)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整改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出色履行法定职责的;

    (2)对党忠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为民,在本地区本行业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

    (3)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事迹突出的;

(4)未因执业事由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行政处罚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较好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未因执业事由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行政处罚;

(3)能够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承担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

(4)能够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公共法律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但因情节较轻免于处罚的;

2)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但已按要求整改的;

3)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情节较轻的。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两件以上(含两次)的;

2)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

3)参加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特别是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欺诈、怂恿、诱导当事人通过非正常上访等方式反映诉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考核方式

2021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和电子版审查为主。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属地县级司法局提交年检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提交至银川市司法局核查备案。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必要时再进行实地检查。

五、考核程序及考核资料

 (一)考核程序。

1.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自评并提交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2021年3月7日前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初审材料。

2.县级司法局初审。各县(市)区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2021321日前将上述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银川市司法局。

3.市级司法局审查、评定考核等次。银川市司法局于2021年4月11日前完成各县级司法局初审上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材料和初审意见,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4.公示。市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对准予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职责分别处理。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含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4.获得各类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

5.与上年度新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相关资料;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含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获得各类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

4.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未满半年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辖区考核工作,严格考核纪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不符合年度检查考核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2.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4.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投诉的,投诉查处期间一律暂缓考核。

各县(市)区司法局将“考核报告”及整理汇总后的附件1-6纸质版(加盖各县(市)区司法局公章)一式三份于3月21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vgongke@126.com。

联系电话:0951-6888796

  

                           银川市司法局

                          20221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pdf

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pdf

附件3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名单(模板).pdf

附件4 县(市)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汇总表.pdf

附件5 县(市)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汇总表.pdf

附件6 县(市)区基层法律服务党建情况统计表.pdf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