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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期间项链丢失 人民调解挽回损失

来源:贺兰县司法局 时间:2017-03-1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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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在美容院内遗失项链后,向店家索赔。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分歧。经我习岗镇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店家承担60%的经济赔偿责任。

2017年3月,李女士到位于贺兰县明珠花园附近的一健身美容中心进行面部及全身的美容护理。服务人员张某为便于面部护理将李女士佩戴的24K金“时来运转”项链取下,放在了工作台上。 护理结束,粗心大意的李女士早已将项链之事遗忘,而在其离店时服务人员张某也未作提醒。三天后,李女士发现项链遗失,立即到美容院寻找,但项链早已不见踪影。李女士认为美容院没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对其造成损失,美容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美容院承担80%—90%的赔偿责任。美容院觉得李女士要求过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我习岗镇司法所得知情况后,立即介入调查。经了解,美容院服务人员张某在解下李女士的项链后没有将其放入保管柜,离开时也没有及时提醒李女士,美容院未尽提醒义务,我司法所调解员搬出法律法规,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地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应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保管物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美容院作为提供消费服务的场所,理应尽到最大义务来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美容院未尽提醒义务,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李女士作为项链所有人对自己随身佩戴的物品也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明知项链价值较贵重,但在被美容师摘下时却未明确说明,而在美容服务结束后,又因疏忽忘记向美容师索要,其本人对项链丢失存在一定程度过错,没尽到和平时看管自己的东西一样的注意义务,由此,美容院的责任应适当减轻。在事实与理由面前,李女士认识到自己所提赔偿要求过高,对美容院不公。同意站在对方角度,互谅互让,根据李女士出示的票据,该项链售价达5000余元。最终美容院承担60%的经济责任,美容院支付李女士3000元,其余损失则由李女士本人承担。

一场持续多日的纠纷,在我习岗镇司法所调解员的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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