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为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司炉工,2013年3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500元。2017年5月22日7时左右,胡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腰部受伤,经宁夏人民医院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及“右锁骨骨折”。后经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7年10月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胡某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工伤待遇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胡某某在上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应负全部责任,更何况休养期间胡某某并没上班,物业公司没有义务要给发工资。经过多次沟通,公司仍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胡某某到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马律师代理该案件。马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指导胡某某收集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评定表等证据材料,在律师的帮助下,胡某某向物业公司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赔偿共计73500元。近日,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做出裁决,支持了胡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由公司先支付43500元,剩余3万元,分六个月每月支付5000元。至此,经过承办律师努力,胡某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合法赔偿,公司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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