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2018-06-07 15:34

银司罚决字【2018】2

 

 当事人:陈峰涛、男、族、67岁,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310617667

本局于2018年424日上午收到自治区厅移送的陈峰涛案件材料后,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11月13日,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与新华(司继涛妻子)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指派陈峰涛担任犯罪嫌疑人司继涛涉嫌受贿案辩护律师。陈峰涛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陈峰涛违反规定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陈峰涛2017年11月21日下午在固原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继涛时,将其家属的信件携带进监管场所并提供给犯罪嫌疑人阅看,信件内容涉及继涛案件情况,有希望司继涛翻供等明显影响正常诉讼活动的内容该信件被固原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当场发现没收,并暂时扣留陈峰涛律师证件。

二、陈峰涛违反规定会见检察官。陈峰涛2017年11月22日在固原市新区茶语花香餐厅邀请固原检察院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万钧副检察长等人聚餐,所用餐费由陈峰涛承担。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2017年11月23日陈峰涛调查笔录一份、2018年3月13日陈峰涛谈话笔录一份、2018年4月26日陈峰涛书检查一份2018年4月27日陈峰涛询问笔录一份。

2、2017年11月24日禹调查笔录一份、2018年3月13日禹谈话笔录一份。

3、2017年11月24日朱新华调查笔录一份,2017年11月15日朱新华手写信件(复印件)一封。

4、2017年11月22日看守所工作人员程调查笔录一份,2017年11月29日看守所协警曹凌虎调查笔录一份、2017年11月22日看守所教导员开有红情况说明一份、2017年11月28日看守所副所长田情况说明一份、2017年11月28日驻所检察室柯占贵情况说明一份。

5、2018年3月23日固原纪检委对白万钧问责决定一份2018年3月9日白万钧谈话笔录一份2018年3月12日宁夏丝路飘香餐厅出具的账单名细表和菜单各一份

本局认为陈峰涛以上两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对陈峰涛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于2018年523日依法向陈峰涛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银司罚告字【2018】2号),陈峰涛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亦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陈峰涛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决定对陈峰涛合并执行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18年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