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2019-08-27 12:46

 银司罚决字【2019】4号

 

当事人:丁涛男、回族、46岁,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110477933。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羁押在固原市隆德县看守所。丁涛律师于2018年8月接受纳某某的妻子马某某委托担任纳某某的辩护人。2018年9月21日,银川市公证处公证员乔将打印好的相关公证文书交给丁涛,丁涛前往固原市隆德县看守所会见纳某某,纳某某在相关公证文书上签名委托马某某办理其名下房产转让手续等。

2018年12月20日,上述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2019年5月25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0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7月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刑终205号刑事判决书。纳某某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上述房产未被定性为涉案房产。

证明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如下

1、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台账、律师会见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律师丁涛为涉案人员纳某某的辩护律师,2018年9月21日律师丁涛在固原市隆德县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纳某某;

2、律师丁涛询问笔录、纳某某询问笔录,公证员乔某、陈某询问笔录,委托书、公证书、公证申请表、公证询问笔录,银川市某公证处《关于纳某某、陈某某、闫某办理委托公证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2018年9月21日丁涛前往固原市隆德县看守所将公证文书交纳某某签字;

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刑终2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纳某某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市扫黑办转来市公安局扫黑办线索材料,证实丁涛在固原市隆德县看守所违法违规会见纳某某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向丁涛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7月15日,丁涛向银川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8月8日,银川市司法局向丁涛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8月16日,丁涛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要求延期听证的申请8月20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丁涛律师亦表达陈述、申辩意见,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丁涛律师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 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存在违规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公证文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故本机关决定对丁涛律师作出停止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