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2019-08-27 12:53

银司罚决字【2019】5号

 

当事人:杨美玲、女、汉族、48岁,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111346540。

经查明:犯罪涉嫌人陈某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中卫市看守所。杨美玲律师于2018年8月30日接受某某妻子聂某某委托担任某某的辩护人。2018年9月21日,杨美玲和银川市公证处公证员助理陈前往中卫市看守所会见陈某某,中卫市看守所不允许陈进入会见室,杨美玲带着打印好的相关公证文书前往会见室,陈某某在相关公证文书上签名,委托马某某办理其名下房产转让手续等。

2018年12月20日,上述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2019年5月25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0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7月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刑终205号刑事判决书。陈某某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上述房产未被定性为涉案房产。

证明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如下

1、宁夏合天律师事务刑事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费收据、律师事务所函件等相关证据,证实律师杨美玲为涉案人员陈某某的辩护律师;

2、律师会见台账等相关证据,证实2018年9月21日律师杨美玲在中卫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陈某某

3、律师杨美玲询问笔录、公证员乔、陈询问笔录,委托书、公证书、公证申请表、公证询问笔录,银川市公证处《关于纳某某、陈某某、闫办理委托公证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2018年9月21日杨美玲前往中卫市看守所将公证文书交陈某某签字。

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刑终205号刑事判决书,陈某某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向杨美玲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7月12日,杨美玲向银川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8月8日,银川市司法局向杨美玲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8月19日,杨美玲律师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延期听证的申请2019年8月20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杨美玲律师亦表达了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杨美玲律师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 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存在违规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公证文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杨美玲律师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本机关决定对杨美玲律师作出停止执业10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