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司不罚字〔2020〕2号
当事人:张金海,男,67岁
工作单位:原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公证员
现住址:银川市金凤区
经依法查明,你在办理马某某、李某和李某某、段某某等人房屋面积转让协议公证事项并由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2014)宁银国安证字第3500、10066、11792号公证书、(2016)宁银国安证字第3271号公证书时,存在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七)项的规定。但是,上述公证书出证日期分别为2014年5月12日、11月4日、12月26日,2016年4月20日,李某某向你处投诉日期为2017年4月,你处主动撤销公证书的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银川市扫黑办将该问题线索转交我局的日期为2019年8月8日。我局2020年6月17日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已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经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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