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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来源:政治部 时间:2020-12-2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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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司罚决字〔2020〕3号

 

当事人:胡开云、男、汉族、45岁,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410998194。

本机关于2020年518日收到苏某某反映胡开云律师违规收取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的问题。经查明: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开云担任宁夏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法律顾问。胡开云在代理该公司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建设公司因账户冻结无法走账,便向工程实际施工人黄某某借款用于支付案件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黄某某转而又向苏某某借款,2018年2、3月份,账户名为苏某的账户分两笔向胡开云账户转入189500元和42000元,后黄某某在某宾馆以现金的方式交给胡开云200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6日,建设公司出具借条证实向黄某某个人借款251500元用于支付案件诉讼费用和胡开云律师的代理费等费用;胡开云律师向建设公司出具收条,证实其收到了包括62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在内的相关款项。胡开云律师在收取该62000元律师代理费后,并未向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上缴,且未向建设公司出具正规收费票据。2019年9月,建设公司要求胡开云律师将上述251500元款项先行退还至苏某账户;9月25日,胡开云律师应要求将该251500元全部转回至苏某的个人账户。调查认为,胡开云律师于2018年2、3月份收取了律师代理费62000元,2019年9月份建设公司要求将该笔款项退回。该律师代理费用的收取时间长达一年多之久,其退费的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私自收取律师代理费用违法行为的认定。

证明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如下:

1、胡开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证据,证明胡开云的主体身份为银川市执业律师;

2、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委托代理合同;

3、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的借条;

4、胡开云的收条;

5、建设银行转账信息单3张;

6、宁夏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

7、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8、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给市律协的“情况说明”;

9、询问笔录4份;

10、苏某某投诉胡开云现场执法记录仪录音整理资料。

本机关认为:胡开云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存在私自收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故本机关决定对胡开云律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1214日依法向胡开云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司罚告字〔2020〕3号),胡开云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20年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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