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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来源:律师工作管理科 时间:2021-08-0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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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司罚决字〔20212

当事人:马万军,男,45岁,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0910378456。

本机关2021611日对马万军私自接受委托、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马万军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代理冯某某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工程管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工程管理公司、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银川新城宏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天泽海韵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案,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等7起案件,均未经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且未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的违法行为。同时,马万军在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其名下位于民生花园居园12-1110号公寓内接待当事人,执业办公,并将办结的案件卷宗等材料存放在该公寓内,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马万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如下证据为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材料,证实马万军身份系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万军、马某询问笔录,《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马万军律师代理情况》,(2019)宁0202民初1342号、(2019)宁0104民初10787号、(2018)宁0104民初2018号、(2015)海民(商)初字第35605号、(2018)宁01民初268号等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及当事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证实马万军私自接受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天泽海韵酒店、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并代理案件;

3.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万军、马某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证实马万军在其名下位于民生花园居园12-1110号公寓内接待当事人,执业办公,并将办结的案件卷宗等材料存放在该公寓内。

现决定对马万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马万军私自接受委托的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万军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马万军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起诉。

银川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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