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2-01-27 17:14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银司罚决字〔2022〕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尚凯,男,38岁,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310170044。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0日对尚凯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经查,2020年,尚凯与其律所另一名律师朱婷婷在未经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先后私自接受当事人李某某、银川市兴庆区某经销部、河北某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某商行的委托,在(2020)宁0106民初1964号、(2021)宁0104民初789号、(2020)宁0104民初3247号、(2020)宁0104民初3244号案件中共同担任上述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未收取费用。

本机关认为尚凯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的违法情形。具体有如下证据为凭:

 1.尚凯《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材料,证实尚凯为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尚凯、朱婷婷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函》以及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材料,证实2020年,尚凯和朱婷婷律师私自接受当事人李某某、银川市兴庆区某经销部、河北某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某商行的委托,共同担任(2020)宁0106民初1964号、(2021)宁0104民初789号、(2020)宁0104民初3247号、(2020)宁0104民初3244号四起案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未收取费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凯律师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银川市司法局

                              2021126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