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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2-01-2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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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司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高云继,男,47岁,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910078207。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0日对高云继律师私自收取费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经查,2019年11月、2021年2月,高云继先后代理(2020)宁0104民初853号、(2021)宁0104民初2307号案件。在该两起案件代理过程中,高云继于2019年11月28日以现金的方式收取当事人杨某某代理费用2400元,于2021年2月23日以现金的方式收取当事人王某某代理费用1500元,两起案件共计收取代理费用3900元。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28日,高云继先后将上述两笔代理费用转入律所并开具发票,由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13日退还当事人杨某某代理费2400元,于2022年1月18日退还当事人王某某代理费1500元。

本机关认为高云继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情形。具体有如下证据为凭:

 1.高云继《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材料,证实高云继律师为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高云继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材料,证实2020至2021年,高云继在代理(2020)宁0104民初853号、(2021)宁0104民初2307号案件过程中,以现金的方式私自收取当事人杨某某代理费用2400元、当事人王某某代理费用1500元,共计3900元。证实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28日,高云继先后将上述两笔代理费用转入律所并开具发票;由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13日退还当事人杨某某代理费2400元,于2022年1月18日退还当事人王某某代理费1500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云继律师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银川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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