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司罚决字〔2022〕第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许鹏,男,42岁,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510725736。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0日对许鹏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经查,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许鹏担任宁夏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未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2020年4月16日,许鹏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宁夏某有限公司2019年法律顾问费用4320元。2021年12月28日,许鹏将该4320元转入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并开具发票。2022年1月14日,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将该4320元退还宁夏某有限公司。
2020年7月至10月,许鹏在未经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分别私自接受当事人解某某、贾某某和刘某某的委托,在(2020)宁0106民初7616号、(2020)宁0106民初7617号、(2020)宁0106民初7619号、(2020)宁0106民初6696号和(2020)宁0106民初6695号五起民事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未收取费用。
本机关认为许鹏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属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情形。具体有如下证据为凭:
1.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证实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成立至今该所负责人为许鹏。
2.许鹏《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材料,证实许鹏为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3.许鹏询问笔录、《法律顾问合同》《授权委托书》《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证实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许鹏担任宁夏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未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2020年4月16日,许鹏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私自收取2019年法律顾问费用4320元;2021年12月28日,许鹏将该4320元转入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并开具发票;2022年1月14日,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将该4320元退还宁夏某有限公司。证实2020年7月至10月,许鹏分别私自接受当事人解某某、贾某某和刘某某的委托,担任(2020)宁0106民初7616号、(2020)宁0106民初7617号、(2020)宁0106民初7619号、(2020)宁0106民初6696号和(2020)宁0106民初6695号五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未收取费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鹏律师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银川市司法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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