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司罚决字〔2022〕第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杨彩娥,女,58岁,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0411746798。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日对杨彩娥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经查,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彩娥在2019年3月接受王某某委托,作为王某某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在双方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下,杨彩娥律师收取王某某代理费用六万元,该费用未转入律所,也未向王某某开具发票。
杨彩娥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情形。
具体有如下证据为凭:
1.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实杨彩娥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2.杨彩娥《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材料,证实杨彩娥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3.杨彩娥询问笔录、金凤区纪委监委作出的《关于依法对杨彩娥作出处理的建议》及纪委监委调查证据材料、(2021)宁0121刑初26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证实2019年3月,杨彩娥接受委托,代理王某某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双方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收取王某某六万元代理费用,该费用未转入律所,也未向王某某开具发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彩娥律师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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