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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行复决字〔2022〕45号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3-03-23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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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政行复决字〔2022〕45号


申请人:某家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银川市财政局

第三人:某教育局

第三人:某采购中心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参加了由第三人某采购中心组织的第三人某教育局课桌凳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经评标委员会专家综合打分确定申请人为中标供应商,后被同时参加投标的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向第三人某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主要对申请人招标现场提供的样品等资质进行五点质疑,第三人某采购中心又于2022年2月26日重新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样品及标书进行复审,驳回第三人某有限公司的质疑请求,确定申请人为中标供应商,后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不服,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经被申请人组织专家第三次对样品复审,最终申请人的中标结果被判定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决定有失公正、公平、公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课桌升降片不符合招标参数,(1)升降片下部过宽,要求宽度152mm,实际样品宽度190mm(2)升降片无卷边工艺处理,有安全隐患。申请人认为学生课桌凳升降片作为课桌最重要支撑部分,申请人不惜增大预算成本用料,将此部件加大优化处理,为的是增加课桌使用寿命和降低使用方维修频率,在日常使用中也并无安全隐患。(附平面尺寸对比图一)至于卷边工艺,申请人提供的升降片为大型模具一次冲压成型,外部为圆弧,四周都是卷边处理(附图二),并且在评标时专家已对此项样品打分项作出扣分处理,故不能将此项作为中标结果无效的依据。2.课桌调节高度范围参数要求为640mm-760mm,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课桌达不到此标准,事实为样品不但能达到参数要求,而且优于高桌调节范围,申请人提供的样品调节范围为610mm-790mm,故此项不合格判定申请人完全不能接受。3.课桌凳面板参数要求反面外沿四周为镂空宽3mm,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样品中没有镂空工艺。事实为申请人提供的课桌凳面板反面有镂空工艺,此项说法纯属子虚乌有,申请人附图片和实物样品说明(图三)。样品经过三次审验,为什么头两次评审专家认为样品符合技术参数及使用方要求。而第三次被认定为不合格样品,申请人怀疑第三次复审样品时被人掉包,不是申请人招标时提供的样品,且当时没有通知申请人到现场指定样品,故对第三次评审经过产生怀疑,不能信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2022年1月17日,采购项目由第三人某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开标地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标供应商为申请人某家具有限公司。2022年2月16日,第三人某有限公司通过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第三人某教育局、某采购中心提出关于本项目的书面质疑;2022年2月24日,第三人通过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受理投诉,并通过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分别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档案资料,结合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回复,聘请专家对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样品进行查验并论证,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依法下达了《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银财(采)发〔2022〕2号),并通过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分别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聘请专家对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样品进行查验并组织专家论证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人某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为:1.桌面封边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带★的参数要求桌面TPU材料,凳面要求PP材料,与中标单位提供的桌面和凳面为同一材料(附:PP是一种塑料,TPU材料是一种不会产生环境激素的无毒材料,TPU价格高于PP)。2.课桌升降片不符合参数要求(1)升降片下宽参数要求152mm并要求卷成圆弧形,规格尺寸只允许±2mm,中标单位大于参数远大于152mm;(2)升降片边部要求卷成圆弧形,预中标单位无卷边工艺。(附:(1)升降片下宽过宽容易磕脚,不便于学生入座。(2)升降片无卷边工艺处理,极易导致学生手脚划伤,有安全隐患)。3.课桌调节高度范围参数要求640mm-760mm,满足所有学生高低调节,中标单达不到640mm的高度调节。(附:640mm - 760mm为学生课桌标准调节范围)。4.凳面板参数要求反面外沿四周为镂空宽3mm,中标单位没有镂空(附:反面外沿四周镂空能有效起到防积水、耐撞、抗压,使用寿命长等优势)。5.预中标单位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CEC”处于暂停状态。第三人某教育局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针对质疑事项的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表》、部分采购档案、预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对投诉事项未作出答复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第三人某采购中心仅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针对质疑事项的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表》,对投诉事项未作出答复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聘请专家对预中标供应商被封存的投标样品进行查验并组织专家论证,针对投诉事项1,无法证明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三人某有限公司投诉时未提供关于本条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课桌升降片下部宽度152mm,规格尺寸只允许±2mm,申请人样品实际课桌升降片下部宽度190mm),严重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申请人及相关供应商未对投诉事项作出具体答复,投诉事项成立;针对投诉事项3,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课桌调节高度范围为640mm-760mm,申请人样品实际课桌调节高度实测下降达不到640mm),申请人及相关供应商未对投诉事项作出具体答复,投诉事项成立;针对投诉事项4,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课凳面板参数要求反面外沿四周为镂空宽3mm,申请人样品课凳面板反面外沿四周无镂空),申请人及相关供应商未对投诉事项作出具体答复,投诉事项成立;针对投诉事项5,本项目投诉阶段,预中标单位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CEC”处于“暂停”状态,但是未违反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中,学生升降课桌课斗升降侧板规格要求、学生升降课凳面板规格要求均为带“★”的技术参数,申请人投标文件所列参数虽然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但是提供的样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带★的参数为重要技术指标,不满足为无效投标”。申请人投标文件-投标货物及原材料检验报告中,由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课桌凳(单人)检测报告(NO:20092180)显示:申请人提供的课桌凳(单人)规格型号为:“桌:470×610×(690-780)(mm);凳:360×300×435(mm)”。由此可见,申请人提供的所投货物的检测报告尺寸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申请人开标现场提供的样品技术参数也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因此申请人投标文件采购需求响应表所填内容不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本机关通知第三人某有限公司、某教育局、某采购中心,其未向本机关提供答复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6日,第三人某采购中心组织第三人某教育局课桌凳(招标编号:NZC/A210447)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申请人。2022年2月16日,第三人某有限公司通过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第三人某采购中心提出关于招标采购项目的书面质疑,2022年2月24日,第三人某采购中心通过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作出书面答复,驳回第三人某有限公司的质疑请求,确定申请人为中标供应商。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服,2022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通过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申请人、第三人分别送达了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档案资料,结合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回复,聘请专家对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样品进行查验并组织专家论证,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通过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分别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的《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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