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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行复决字〔2023〕4号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3-06-0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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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政行复决字〔2023〕4号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小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补认部位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补认部位告知书》。

申请人称:2022年5月31日,其在工作时间内,按照第三人安排,处理完班级事务后,赶去参加某表彰大会。在教学楼门口由东向西出楼门时,恰逢网约车司机打来电话,忙乱中不慎在台阶处滑倒摔在地上,致使腿关节扭伤、腿部多处骨折。第三人于2022年9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补认申请人左膝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左膝工伤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左膝情形与急性外伤无关。申请人认为,该认定书认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对申请人左膝受伤原因认定存在错误。申请人从台阶上摔下倒地,同事扶起后,从视频中已经可以看出左右腿因摔倒受伤,走路已经开始一瘸一拐,有视频为证。申请人摔倒后,没有意识到会出现骨折等严重后果,以为是扭伤,当日在医院医生只是给右脚拍片检查,诊断为:右侧跟骨前外侧缘、右侧足舟骨外上缘、右侧骰骨外侧缘多发撕脱骨折。随后右脚用石膏固定,开始卧床休息。因左膝越来越疼痛,6月4日前往骨科医院就诊,诊断记录写明左膝受伤、左膝已肿胀等。在此之前,申请人走路正常,无任何相似症状,但从摔伤后至今,左膝无法正常走路,时常出现疼痛、无力、突然失控的情况,医生指出原因主要是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人左膝确实是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的属于工伤范畴,和自身是否存在疾病无直接关系。申请人左膝病情的加重与意外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在骨科医院就诊初,医生对左膝敷消肿止痛、活血化瘀中药膏后用绷带规定。医生预判,因右脚骨折,会不利于左腿后期的恢复,左膝症状可能会加重,要求申请人非必要尽量卧床修养,但申请人左膝依然反复疼痛。7月中旬,申请人再次前往骨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膝关节扭伤,左膝关节腔积液,要求进一步做核磁检查。随后在某区人民医院核磁检查诊断为:1.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撕裂,后交叉韧带损伤;2.左膝髌韧带损伤;3.左膝外侧支持带损伤;4.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及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1级);5.左膝关节腔及髌上囊积液,周围软组织挫伤、水肿;6.左膝关节退变。就诊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医生也指出,摔伤后外伤作为诱发因素,使左膝的症状逐渐加重。综上,申请人受伤的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请求重新作出左膝部位工伤认定结论。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8时20分工作时间内,按照学校安排准备表彰大会。安排完班级事务后,在学校楼门口台阶处滑到,致使腿部扭伤、脚部骨折。当日下午到某区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跟骨前外侧缘、右侧足舟骨外上缘、右侧骰骨外侧缘多发撕脱骨折,6月4日又到骨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跟骨前外侧缘、右侧足舟骨外上缘、右侧骰骨外侧缘多发撕脱骨折,腿部扭伤。被申请人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系第三人处教师,2022年5月31日上午准备去参加表彰大会,安排完班级事务后在教学楼由东向西下台阶时不慎滑到受伤。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2022年9月8日,第三人申请就申请人的左膝关节损伤部位进行补认,同时还提交了某区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复印件、影像诊断报告复印件,回医正骨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等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核后认为,2022年6月7日,正骨医院影像学报告记载:双侧膝关节退行性改变。2022年8月31日,某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左膝关节退变。因此,申请人的左膝关节损伤系慢性疾病所致,与急性外伤无关。同时,被申请人咨询了医学专家,医学专家意见为双膝关节系慢性退行性骨关节病,且膝关节MRI片距急性外伤已2个月零25天。为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认部位告知书》并进行了送达。在该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工伤受伤部位诊断结论以被申请人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为准。因此,申请人仅以《工伤认定申请补认部位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本机关通知第三人,其未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及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第三人处教师,2022年5月31日8时20分许,申请人在学校安排完班级事务后按照第三人安排前往教育局参加活动,在教学楼门口扭伤,当日前往,某区人民医院进行诊疗,诊断为:右侧跟骨前外侧缘、右侧足舟骨外上缘、右侧骰骨外侧缘多发撕脱骨折。2022年6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经审核认为,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并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2022年9月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补认部位申请表,要求对申请人的左膝关节损伤进行补认,同时提交了其在正骨医院及某区人民医院的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材料。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在查阅申请人的就诊材料后结合其诊断结论以及《伤情与病情医学意见书》,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影像学资料显示双膝关节系慢性退行性骨关节病,与急性外伤无关。为此,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以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为准。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认部位告知书》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补认部位告知书》,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正骨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历、医院影像学报告单、伤情与病情医学意见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补认部位申请表、补认申请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视频、视频截图、工伤认定申请补认部位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清楚,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首次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已经对申请人的工伤进行了认定。现申请人要求对其“左膝关节损伤”补认工伤,被申请人经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病案、影像学资料以及组织医学专家论证后形成的《伤情与病情医学意见书》,查明申请人“左膝关节损伤”系慢性退行性骨关节病,与急性外伤无关,被申请人据此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补认部位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补认部位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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