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政府建设 > 行政复议

银政行复决字〔2023〕20号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3-06-08 11:00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银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政行复决字〔2023〕20号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学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第三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其自2022年9月24日起长期封闭驻校工作。2022年10月23日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中,左脚意外受伤,后因工作需要仍坚持工作10天,情况加重,于2022年11月2日申请出校至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左脚跟腱断裂并住院手术。申请人认为在新冠疫情封校的特殊情况下,封闭驻校工作并积极参与防控疫情工作以及学校的各项工作,期间工作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称:2022年10月23日下午3时许,该校某学院举办平面设计比赛,所有驻校教职工及兼职辅导员进行现场指导工作。休息间隙,申请人在踢球时不慎受伤,校医务室在受伤当日未确定受伤系跟腱断裂,11月2日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跟腱断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系第三人处职工,从事教师岗位,申请人在休息期间与他人踢球过程中受伤,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依法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经本机关通知第三人,其未向本机关提供书面证据材料以及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第三人处职工。2022年10月23日,第三人举办由各班学生参加的平面设计比赛,申请人与其他教职工现场作指导。休息间隙,申请人与其他教职工及学生踢足球时不慎受伤。2022年11月2日,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跟腱断裂并住院手术。2022年12月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2022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受伤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因工受伤事故调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劳动合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年工伤认定审核报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休息间隙与他人踢足球导致受伤,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