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政行复决字〔2025〕25号
申请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某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问题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的案涉答复,并对其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1日,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申请,请求:1.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鉴定执法调查,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2.对被投诉人的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计入诚信档案。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复:本机关对投诉人不作处理。申请人认为该《投诉答复》存在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办理投诉相关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现特申请复议,以期纠正被申请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理由如下:一、《投诉答复》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交的反映当事人膝关节功能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属不作为的程序违法。申请人在投诉中附了2024年9月11日测量当事人膝关节功能情况的照片,该照片所反应的内容关乎被投诉鉴定意见的真伪,也是该次投诉内容的核心关键,被申请人没有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当事人的膝关节功能再次进行测量评估,以不作为的方式终结投诉,是缺少关键环节的程序违法。二、《投诉回复》认定事实错误。当事人的右膝关节真实的恢复程度,是评残定级的重要依据,也是最需要搞清楚的事实。被申请人没有搞清楚该事实,武断地认可了被投诉人的关节测量方式,否定了申请人的关节测量方式。其实,关节功能恢复本身是至关重要的,哪一个主体测量只是证明其关节功能程度的方式,被投诉人测量右膝关节功能丧失达到九级伤残,申请人测量关节功能丧失22%,达不到伤残,出现先后悬殊的结果,必定有一方测量时造假或失真,这是该案应该搞清楚的事实。从申请人提供的膝关节测量照片看,当事人右膝关节功能已经恢复到了达不到伤残的地步。因为测量关节功能时,关节功能真实受限于关节某个部位,小于这个部位可以受主观支配,大于这个部位则受客观限制,正如本投诉为例,如果被投诉人测量的功能度数正确,申请人无论如何一定测不出照片中的度数,如果申请人测量的度数正确,被投诉人却能摆个现场放把尺子轻松做到,由此,被投诉人虚假鉴定事实是显而易见的,被申请人在《投诉回复》中颠倒了事实。三、办理该投诉相关人员存在渎职行为。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既没有组织专业机构搞清被鉴定人的右膝功能恢复程度的关键事实,又颠倒测量方式中的事实,不负责任的作了《投诉回复》,存在渎职行为。本案是一例通过“摆检查现场”测量虚假伤残定级的典型案例,在被投诉人鉴定中大量存在,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希望以此案为契机,深挖彻查,有效遏制该类虚假鉴定泛滥之局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投诉答复》存在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特申请复议,以期纠正被申请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材料,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4年10月10日受理该投诉,经调查核实,2024年11月15日作出案涉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其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对被鉴定人当事人膝关节进行测量的照片,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间相隔3个月,且该工作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其测量结果不能证明鉴定人对当事人膝关节活动度的测量存在问题。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被鉴定人当事人膝关节功能活动度再次进行测量评估属于重新鉴定的范畴,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的主体是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执法程序错误问题。2.根据该例鉴定卷宗中第9页《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及鉴定人提供的测量照片显示,鉴定人测量的是当事人膝关节的被动活动度,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于骨性损伤所引起的关节功能障碍,应测量关节的被动活动度”的要求。且鉴定人的检验记录过程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之规定。故,无证据证明鉴定人关节测量方式有误。3.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此规定并非强制性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组织专业机构搞清被鉴定人的右膝功能恢复程度的关键事实”非必经程序。另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其单位工作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于2024年9月11日对被鉴定人当事人膝关节进行测量的照片,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间相隔3个月,其测量结果不能证明鉴定人对当事人膝关节活动度的测量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以上问题已进行了核查,不存在渎职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司法鉴定中心的投诉,请求对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存在虚假鉴定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等。10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经调取案涉司法鉴定案件卷宗、对鉴定人进行调查询问及研判分析后,认为案涉司法鉴定报告不存在违反鉴定程序、检验规范及鉴定人故意夸大功能丧失程度和测量值虚假的行为,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案涉答复书,1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根据案涉鉴定报告中《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显示:被鉴定人膝关节被动活动部分受限,膝关节ROM测量(被动):右侧 屈度60°,伸展-5°,左侧:屈度135°,伸展0°。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事项受理登记表、投诉信、投诉受理决定书、司法鉴定案件卷宗、投诉回复、调查笔录、关于投诉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问题的答复、邮寄送达材料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投诉的法定职权。关于申请人投诉鉴定报告故意违反鉴定程序及夸大功能丧失程度等的问题。《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要求鉴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本案中,鉴定人结合鉴定检材及查体结果,运用科学技术及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了被动活动度的测量并进行了记录,符合规定;且依据查体结果测算,鉴定结果亦不存在错误。关于申请人陈述执法人员存在渎职行为问题,其理由系未组织专业机构查清被鉴定人右膝功能恢复程度及颠倒测量方式,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看,未要求调查处理过程中需查清被鉴定人相应部位功能恢复程度;同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通过调取案涉司法鉴定案件卷宗、对鉴定人进行调查询问及研判分析后才做出的案涉答复,并不存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问题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9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微信
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订阅动态
微博
银川
i银川
城市全方位服务
我的
宁夏
移动城市生活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