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银川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41个)
1.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银川市教育局
3.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4.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6.银川市公安局
7.银川市民政局
8.银川市司法局
9.银川市财政局
10.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12.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14.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15.银川市商务局
16.银川市水务局
17.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18.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19.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银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22.银川市审计局
2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26.银川市体育局
27.银川市统计局
28.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
29.银川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30.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31.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2.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33.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4.银川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5.银川市密码管理局
36.银川市国家保密局
37.银川市档案局
38.银川市新闻出版局
39.银川市公务员局
40.银川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41.银川市地震局
二、市本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11个)
1.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
2.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4.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
5.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
6.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7.银川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8.银川市公安局苏银产业园公安分局
9.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
10.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
11.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三、自治区垂管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6个)
1.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2.银川市邮政管理局
3.银川市气象局
4.银川市烟草专卖局
5.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
6.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银川市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银川市司法局重新审核予以公布。
银川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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