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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督查通报

来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时间:2021-09-0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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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近期,根据全面依法治市有关工作的要求,市司法局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市综合执法局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就贯彻落实银川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并随机抽选部分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现将有关督查情况和案卷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情况

市综合执法局等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均制定了本部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执法人员清单、权责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并推动落实。其中,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项制度较完善,并能较好的结合本部门业务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个别行政执法部门未提供相应档案材料,从汇报材料中了解到,只转发了银川市政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没有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

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推进情况

(一)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各行政执法部门均按照银川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件(银政办发〔2018〕172号)要求,分别在政府门户网、本部门门户网等平台公示本部门执法人员信息、权责清单、裁量基准、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同时,适时公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示制度落实较好的单位是市市场监管局,上半年共公示执法信息400余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公示制度落实相对不够全面,应继续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按照各自单位职责,全面公开本部门执法人员信息、权责清单、裁量基准、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以及行使(除涉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执法信息,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录入工作。同时,加大在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信息录入工作。

(二)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各行政执法部门均按照银川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件(银政办发〔2018〕172号)要求,制定完善本部门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引导、编制本部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执法案卷归档等制度,配备了行政执法记录仪等设备,但个别部门存在制度不完善,执法记录仪配备比例未达标等问题。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较完善,规范统一了本部门执法文书格式,制定本部门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引导,编制了《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制定了本部门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制定了行政执法案卷借阅管理制度。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仍存在缺陷,如,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不规范,《音像记录事项清单》不完善,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引导(白头文件无文号)不完善;有的部门没有制定执法档案调阅登记管理制度、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引导等

(三)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督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中,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明确了(文件)法制审核机构并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如市综合执法局就法制审核工作专门成立了案件审管科负责审核工作,并任命3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工作人员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设立法制科负责审核工作,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的重大执法决定均征询局公职律师和顾问律师的意见,再进行集体讨论,上半年共审核行政处罚案件400余件。市应急局明确了法制审核机构,配备2名(在编)人员负责,并且聘用了法律顾问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定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但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在落实中仍存在欠缺,如市交通局没有文件明确本局法制审核机构和工作人员,虽然确定执法支队综合办公室为法制审核主体,不能覆盖到全局的行政执法的审核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没有文件明确法制审核机构(人员)。督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中负责法制审核工作1人(在编)的单位有市人社局、文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三、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宣传不到位,在执法公示方面只重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信息公开不到位;在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方面,个别单位没有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有的虽然制定了但不完善二是个别单位执法记录仪等硬件设备未达到配备比例,设备的管理维护不到位,影响使用率;三是个别单位法制机构不明确、人员配备不足。

(二)执法卷宗中存在的问题。抽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67本)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案卷中个别案卷装订不整齐不规范,如案卷封皮填写不完整、卷内有订书针未拆掉、案卷页码编码不规范,监测人员证件、排污许可证装订方向反了、营业执照装订方向反了。个别案卷目录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误写成行政处罚告知书。个别执法案卷中的一些材料存在瑕疵,如授权委托书无委托日期;身份证复印件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授权委托书无当事人单位盖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送达文书的文号有误(应当是008号,写成007号),还有的送达回证的文号中年号有误(应当是[2020],写成[2019]年);大部分案卷中未说明裁量基准使用情况和理由及引用的行政裁量权适用标准的具体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案卷部分案卷封皮内容书写不规范,如处罚决定书文号与卷内处罚决定书文号不符,案卷备考表中保存期限与案卷封皮书写不一致(封皮:短期;备考表:叁拾年),存在同类型案卷,保管期限不同,有短期、十年、叁拾年。个别案卷中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时间不一致(当事人:2021.4.14;执法人员:2021.4.21);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中,案件基本情况与其他文书案件基本情况不一致;询问笔录,仅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文书送达回证(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时间不一致(当事人:2021.4.14;执法人员:2021.4.21);当事人的证件复印件未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也无当事人的签字;均存在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满三日下发了处罚决定书。部分案卷处罚决定书中,未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案卷中无说明裁量基准使用情况和理由及引用的行政裁量权适用标准的具体规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卷个别案件卷宗封面案由书写不规范,案卷中部分有字的页面未编码;个别案卷中局党组会会议纪要未明确罚款数额的决定,于处罚决定不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说明裁量基准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不正确;证件复印件未加盖公章或当事人签字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和时间;个别案卷中集体讨论的材料中参加会议人员存在未签字的情况;个别案件中对违法所得没有进行认定;个别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适用法律名称书写不全;个别案卷相关文书中存在当事人书写不一致的现象;个别案卷中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在当事人信息填写中写为企业;个别案卷中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拍摄的违法主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当事人不一致;个别案卷资料中缺少授权委托书;个别案件符合听证条件,未告知处罚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个别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中均未加盖公章。市劳动监察执法案卷个别案卷装订不规范,编码不规范(从目录页开始编码),案卷封皮填写不完整;提取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未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也无签名和日期;个别案卷缺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别案卷中授权委托书填写不完善(未说明受委托人前往何处);个别案卷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未写明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证据,未说明裁量基准的理由,未告知当事人复议单位;个别案卷中处罚缴款凭证粘贴在废纸上;个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案卷中没有法制机构审核书面意见材料。

四、工作要求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扎实落实到位。

一是强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宣传工作,使行政相对人或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理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并参与其中,畅通民主监督渠道,从外部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落实。  

二是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没有制定完善本部门的相关执法制度的单位,要在今年10月前全部完成,执法记录仪配备比例不足及法制审核人员配备不足的单位,要在10月底之前完成配备。

三是积极推广宣传并应用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时录入执法信息。

四是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程序中的作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纠正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案卷装订,确保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银川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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