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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等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3-07-28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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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现将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修正案(草案)》《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布,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银川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1-6889215  传真:0951-6888799

电子邮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司法局立法备案审查科收(邮编750021)


银川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8日


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八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报送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需要变更防空地下室设计的,一般性技术变更,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少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面积和缴费金额进行审核”。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确系无法修建的,按防空地下室造价标准进行补偿”。删去第五项和第七项。

七、将条例中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防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科学推动国土绿化,保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的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及其他履行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的活动。”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首府绿化委员会、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将第七条中的“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修改为“林业发展规划”。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农村防护林建设”修改为“乡村绿化”。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可以通过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其他尽责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除履行植树义务外,可以通过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其他尽责形式支持义务植树。”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捐资”修改为“通过其他形式”。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未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环境”。

三、删去第二十条中的“环境信用评价”。

四、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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