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精细化管理,现将《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银川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1-6888807
传 真:0951-6888799
电子邮箱:ycsgfk@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收(邮编750021)
银川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7日
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由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组建和监管。
第三条 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应当记录律师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执业机构、执业证号、业务专长、案件质量评估结果、联系方式等信息。律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更新。
第四条 申请加入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的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实于法律,服务于人民;
(二)政治觉悟高、法治意识强、业务能力精、热心公益,符合履职的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社会责任感;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并执业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被评为称职等次;
(四)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未因律师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行业处分,近三年内无有效投诉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耐心的服务态度、充分的服务时间;
(六)能服从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指派和值班安排,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招募律师时,直接面向各律师事务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明确招募律师的具体要求及各律师事务所推荐方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报名材料。
(二)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需将《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报名审核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等报名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执业机构,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并加盖执业机构公章后,推荐至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审核。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各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律师专业素养、执业经历、执业规范情况。执业规范情况主要由银川市律师行业协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审核反馈。
(四)公示。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审核结果,择优提出拟入库律师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发布公告。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律师入库的,由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入库律师名单报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备案,并通过银川市司法局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条 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承担银川市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值班工作,为来电、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为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二)承办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及时准确录入本人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并按照有关标准做好案件归档工作;
(四)参与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法律服务活动;
(五)完成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对于不符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要求的库内律师及时调整移出律师库,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充一定数量的律师进入律师库。
第八条 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律师库:
(一)违反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要求的;或在律师值班过程中,因接待当事人态度差、解答不细致,被有效投诉累计两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连续两次因个人原因拒绝承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或累计三次指派案件无法联系的;
(三)经银川市法律援助同行评估(附件1),年度法律援助案件优良率未达到15%的;
(四)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未达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结案审核要求的;不按照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将已办结法律援助事项文件材料归档的;不配合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案件补贴发票及补贴签字等情况的;
(五)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因律师执业行为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的;
(七)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要求、诱导受援人申请终止法律援助转为自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第九条 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承担对律师库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督指导职能,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结合律师业务专长、执业情况等因素,按照《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分流指派办法》(附件2),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条 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值班的补贴发放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因自身情况需要退出律师库的,需及时告知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并在30日内填写《退出银川市本级法律援助律师库登记表》,经报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向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退出。经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该律师完成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交全部结案归档文件材料后,同意其退出律师库。
第十二条 对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在开展各类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银川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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