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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助打工植物人维权胜诉

来源: 时间:2013-03-2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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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学,男,19781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马建乡同化村东湾组210号。20087610时许,刘志学不幸从某建筑工地的四楼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受伤。经医院诊断刘志学的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经抢救虽然保住了生命,但呈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当事人受伤后,前期医疗费已由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支付,但是对刘志学的伤残赔偿、长期护理费等损失的赔偿几家单位和雇主均互相推卸责任,不能协商解决。 

刘志学的代理人坚信刘志军所受的伤害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是在着手索赔时却遇到了诸多困难和法律问题。首先,自己是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受伤的,应当属于工伤,但是因为工程多次分包问题,很难申请工伤认定;其次,不论争取工伤待遇,还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都很难确定;再次,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问题都无法确定。无奈,刘志学的家人向银川市农民工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承办律师白荣森接受刘志学委托时,刘志学已经按人身损害赔偿将案件起诉至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经与刘志学(具体由其弟弟刘国君出面)先后四次谈话,确定了办案思路经与主审法官沟通,确定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定了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为180万余元,办案律师经过多方努力共掌握了七组二十余份证据材料。 

    进入诉讼程序后,为解决刘志学的临时经济困难,经主审法官给被告做工作,被告先支付了刘志学3万元。由于代理律师事先准备工作比较充分,庭审中没有出现意外情况,各被告人虽然互相推脱责任,且认为刘志学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但是对刘志学的起诉提不出不应承担责任的根本性理由。法院最终判决雇主张某某赔偿刘志学各项经济损失(不包括诉讼中的3万元)5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五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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