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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5-07-2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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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单位】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基本案情】

   20134132000分,被告王均驾驶M26790号小轿车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109国道望洪镇西和村四队路段时,与前方沿109国道由东向西骑自行车原告徐金海相撞,发生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耿学军系蒙M26790号小轿车车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内开发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所损伤、右侧额颞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右侧额颞硬膜外血肿、脑疝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前颅底骨折并脑积液鼻漏()、中颅底骨折并脑积液耳漏(双)、右侧骨粉碎凹陷骨折并颅内积气、右侧上颌骨额突、右侧 弓、鼻根部骨折、双侧神经损伤原告受伤后,原告伤情严重,三次住院治疗,住院天数69天,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二项七级、八级、二项十级,原告智力残疾轻度。

    案件难点:

一、是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伤残等级为三级,原告第三次住院治疗终结后,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伤残等级为二项七级、八级、二项十级。两次鉴定,计算伤残赔偿金,以哪一次为依据?

二、是交通是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的伤残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保险公司已支付完毕。原告因交通事故看病家庭已负债累累,二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否到位。

三、被告王均(驾驶员)家庭条件困难,种有几亩田地,平时依靠给别人打工维持基本生活,被告王均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

   四、车辆所有人是被告耿学军,但是肇事车辆平时由王均管理、支配、收益。

   【案件承办过程】

    接受指派以后,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524.95元。其中医疗费246153.2元、误工费:97146元、护理费53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伤残赔偿金:2183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36.25元、营养费126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元、复印费:239.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660524.95原告起诉费用已扣除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永宁支公司支付的12万元

   代理人认为:一、受援人第一次做出的伤残鉴是在治疗过程中,病情没有完全回复的情况下做出的,第二次伤残鉴定恢复时间长符合受援人的病情,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客观准确。二、结合本案,如果开庭判决,受援人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但是,二被告能否按期履行判决,受援人能否拿到钱,而且,受援人还正在吃药,后续治疗还要花费费用,受援人家庭给受援人看病已经负债累累,如果不及时的履行,受援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三、二被告人系亲戚关系,被告耿学军的经济条件相对于被告王均的经济条件好一些,签于次,最好的结果是做通二被告的思想工作,让受援人能及时的拿到经济赔偿金。

   【承办结果】

庭审中,经过法院主持,原告代理人配合法庭反复做二被告工作,被告人最终同意赔偿受援人经济损失29.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2.6万元,剩余17万元由二被告支付,被告人调解当日就已支付受援人4万元钱,剩余13万元分期履行.

 【案件点评】

    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本案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法院通过调解,保障了受援人的最大权益,达到受援人的要求,该案的处理双方比较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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