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陈某高兴地来到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写有“捍卫正义维护公平,扬善抨恶仗义执言”的锦旗送到何凤玲律师手中,以表达对援助律师的感激之情。
陈某自2003年与被继承人张某同居生活,于2008年7月生育一女张甲,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就职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因病去世。张乙系被继承人张某母亲,张丙系被继承人张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被继承人张某去世时未留遗嘱,张乙、张丙因无法与陈某、张甲就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陈某、张甲家庭经济困难,来到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5年11月16日,受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何凤玲律师作为陈某、张甲的民事代理人参与诉讼。
张乙、张丙诉陈某、张甲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因被继承人张某单位是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末央区末央湖大厦,因为被继承人张某的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均由该单位留存,承办律师为将该案件全面呈现给法庭,于2015年12月20日与申请人陈某一起赴西安末央湖大厦张某公司调取相关证据。该案于2016年4月份开完庭后,因为法庭需对张某报销的医疗费进行核实,承办律师再次与末央湖大厦工会主席联系,出具调查函,将调取的证据交由法庭二次质证。兴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有位于兴庆区长庆燕鸽湖基地燕依园房屋一套价值15万元,长城牌汽车一辆价值5万元,包括企业年金金,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等其他财产近17万元,被继承人张某患病报销后所获得医疗费12万余元。2015年2月19日张乙提取被继承人张某住房公积金19万余元,用于为张丙购买住房,张乙未提供证据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经过陈某同意。另查明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所欠债务为1万元。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据证据确认上列财产二分之一属于遗产,张乙、张丙、陈某、张甲每人应分得10万余元,另二分之一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陈某部分。
承办律师调取的证据在本案中起了关键作用,使本案的判决完整的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最终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庆燕鸽湖基地燕依园房屋、长城牌汽车、企业年金金、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等16万余元归陈某所有;张甲继承10万余元;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债务由张乙、张丙、陈某、张甲各自承担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