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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建筑工地摔伤 法律援助助上诉多追五万元损失

来源:贺兰县司法局 时间:2017-03-2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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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2日,固原市原州区民工罗某某在贺兰县洪广镇古月山庄建筑工地干活时,因脚手架下陷倾倒,致使罗某某从脚手架跌落。罗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宁夏武警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垫付了罗某某部分医药费。出院后,罗某某与两位承包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将案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查证的事实,确定罗某某与两位承包人之间为雇佣关系,并依据案情及法律规定于2016年4月判决两承包人承担罗某某全部损失的80%,共计49928元。

 拿到判决书后,罗某某看到一审法院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是按照农村户为其计算的。可事实上,罗某某从2010年便离开固原老家一直在外打工,并且与他人在银川合租住房一年以上,只是摔伤后,需家人照顾才回到固原农村老家居住养伤。罗某某觉得一审法院计算依据有误,但又不确定,便拿着判决书来到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值班律师热情接待了罗某某,并详细询问其摔伤前后的工作和生活。根据罗某某的叙述,值班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上诉,但要保证上诉成功率高,需上诉人提供新的证据。罗某某当即便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要求指派值班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其请求。在办案律师的帮助下,罗某某找到两位证人为其出庭作证。2016年8月1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罗某某的两位证人为其出庭做了证词,证实其摔伤前与他人在银川合租住房一年以上。法庭依据查证的事实及证人证言纠正了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的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直接改判依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上诉人的损失,使得罗某某获赔99732.57元,比一审判决结果多出五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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