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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引纠纷 公证调解化矛盾

来源:永宁县公证处 时间:2015-11-2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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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宁县公证处来了一对夫妇,手持《委托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旁敲侧击了解到事情的真相。 

半年前,青铜峡市的李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钱,由李某的朋友张某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并要求张某做了委托公证,即李某不能按时还款,王某有权出售张某的房屋。 

转眼到了还款期,王某多次寻找李某还款,李某拒接电话。情急之下,王某为了实现债权,手持《委托公证书》,意出售张某的房屋实现自己的债权。 

得知这一情况后,永宁县公证处立即查询到张某的电话,并向张某核实是否委托王某出售他的房屋,张某回答并不知情,也不知道自己做过委托书。 

于是,公证处建议张某立即来公证处与王某说清情况。 

原来张某只是出于义气为朋友做抵押担保,稀里糊涂地办理了委托公证,完全没有理解办理委托公证的真实含义,也不知道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但张某亲自办理委托公证已既成事实,允许王某出售他的房屋,只是自己并未见到和使用30万元借款。于是两人为出售房屋发生了争执,永宁县公证处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长时间的劝解。 

在公证员的再三劝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王某让张某尽快联系李某,让李某在一周内归还本金,鉴于担保人张某并未使用借款,也是受害方,王某同意先不处置张某的房产,并同意免去李某借款的部分利息。 

张某为了保住自己的房产,以及王某的通情达理,同意在一周内帮助李某共同把王某的借款还清。一周后,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王某顺利地要回了自己的借款,张某也保住了自己的房产。 

公证法明确了公证调解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公证实践中,人们往往忽略了公证调解的作用,认为公证机构的通常做法是终止办理。 

而本案中,永宁县公证处做到了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引用了公证调解制度,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使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此案,使公证的“服务”理念得到了充分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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