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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03-2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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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为规范适用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效果,10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司发〔20126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并认真对照20121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和20119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试行)》两个文件内容,严格按照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程序,切实做好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为此,特强调如下: 

一、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拟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罪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社会评估调查的,一律不准纳入社区矫正; 

二、对户籍不在本市或经常居住地不满一年的,按照相关规定不予社会调查评估,也不准纳入社区矫正; 

三、委托机关对调查评估报告有疑问,直接派员核查的,核查情况应及时通报提交调查报告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在具体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或有其他好的建议、意见,请直接报上级主管部门。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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