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服务民生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责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为我区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确保司法所人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具体标准
3、组织机构正规化。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实行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根据需要,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场、大型集贸市场等设置司法所。
司法所应配备2-5人,具体配备名额由县(市、区)司法局根据需要确定。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长为专职人员,享受副科级待遇,任免调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司法所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在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党建工作,县(市、区)司法局党组织进行指导。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健全党组织生活,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队伍建设警务化。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录用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纳入全区公务员统一招考。司法所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和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确保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凡新招录的司法局公务员,必须在司法所锻炼1年以上。
5、所务管理法制化。司法所实行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公开,实现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透明高效。
健全完善请示汇报、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目标责任、公开公示、廉政勤政、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效绩考评、档案管理、统计报表上报、办公交通工具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司法所业务和日常工作有序高效。
加强司法所信息化建设,确保自治区司法厅、市、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四级网络畅通。实行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网上考核、网上监督,实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
6、基础设施标准化。司法所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确保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办公用房土地证和产权证齐全。严禁出租、出让和转借。
司法所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庄重大方,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室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照片,室内公开明示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司法所配置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的信息处理、通讯网路设备和业务用车等交通工具,并建立业务装备资产管理帐目,加强资产管理使用和监督。
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到位,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司法所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三、重点业务
7、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着力抓好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发展调解纠纷信息员,开展调解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开展经常性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准确反映社情民意,上报重大矛盾纠纷信息,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工作难题,维护调解员正当权利,保障调委会组织、制度、工作、经费的落实。实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办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建设。
8、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的管理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广泛参与涉及民生问题纠纷的调解;依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拓展调解领域,建立专业调解组织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劳动人事争议、教育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交通事故赔偿等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乡镇(街道)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考核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9、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和登记工作,保证矫正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记录及时规范;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培训、生活保障工作,防止脱管失控;开展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警务化和法治化。
10、协调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队伍、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加强衔接管理,落实帮教措施;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培训、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帮扶等优惠政策,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推动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一体化基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11、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开展,保持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常运转,确保弱势群众全覆盖和应援尽援。做好规划、指导和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履行职能,规范服务行为;积极发展农村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努力为“三农”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2、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区域内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法制宣传网络,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律宣传阵地建设,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定期考核验收,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13、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依法治乡(街)、村(居)等活动;协助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14、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贯彻调解优先、依法处置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疏导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5、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安全创建等群众性活动。认真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和其他法律事务。
四、组织领导
16、各市、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大力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大表彰宣传力度,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1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重视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基层、发展基层的思想,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领导责任制,完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基层建设联系点制度,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18、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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