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中央综治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化水平。经市司法局、团市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榷,决定在全市组织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志愿者须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接受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和团委的领导,遵循自愿无偿、就近就便、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在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及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矫正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志愿帮教协议书,结成“一帮一、多帮一”的帮教形式,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社会认知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要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普及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理念,切实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机制。
二、职责分工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机构的配合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要引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提升在社区矫正领域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水平。鼓励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就业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团委:负责在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组织招募有志愿从事社区矫正的志愿者,为各县(市)区司法局提供志愿者所在的乡镇(街道)属地分布名单、专业特长、联系电话等,便于就近开展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
教育部门:加强教育帮扶工作力度。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部门应当对其给予以鼓励和支持。
民政部门: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指导村(社区)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监管等工作。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财政部门:市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当年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年底按照当年年末人员总量列入下年度各级财政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用于社区矫正及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挥就业、培训等职能作用,负责对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要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社区矫正志愿者
(一)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任务、招募条件、对象和方式
1、社区矫正志愿者在县(市)区司法局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活动。主要工作任务是:
(1)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教育工作;
(2)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风险等级、矫正情况的评估;参与制订、实施矫正方案,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结对帮教;
(3)帮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建立的教育、培训等基地,组织开展集体帮教活动;
(4)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道德、文化等方面的集中教育;
(5)协助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进行监督、记录;
(6)协助司法所和社会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心理调适和心理治疗;
(7)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8)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接受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志愿工作。
2、招募条件
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年满18周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和沟通交往能力,能够根据工作需要有效协调并获得社会资源的支持;
(4)具有法学或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
(5)身体健康,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能够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
3、招募对象
社区矫正志愿者重点在下列人员中招募:
(1)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2)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正在或曾经从事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等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
(4)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等专业的高年级学生;
(5)政法、教育、医疗系统有法律专业、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特长的退休干部、教师、医生;
(6)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骨干;企业领导干部、私企业主;
(7)其他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的人员。如,宁夏义工联合会、银川公益行动联合会“心理志愿服务队”、宁夏科林威思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人员优先考虑。
4、招募方式
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招募数量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1:1的比例。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级招募志愿者的报名注册工作,招募志愿者的信息与团委共享。市司法局协调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公布各县(市)区司法局报名地址、咨询电话。招募按以下程序进行:
(1)社会招募的报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到本辖区县(市)区司法局报名,填写《银川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版表格和相片),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团委及社会组织(单位)推荐的人员,需将被推荐人的相关资料统一报县(市)区司法局。
(2)县(市)区司法局对招募的志愿者人选进行筛选、审核,符合条件的,吸收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并发放《银川市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证》。
(3)对此前已经招募的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由县(市)区司法局进行审核,对没有登记的,应登记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
(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由招募使用的县(市)区司法局、团委共同负责。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应当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和权利、义务,负责教育培训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团委、社会公益组织协助。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记载、日常考核。
县(市)区司法局、团委每年对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司法局、团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交流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组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形成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模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工作,全力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招募志愿者活动的宣传,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志愿服务工作。举行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队成立仪式,扩大社会影响力。各县(市)区司法局及司法所要挖掘社区矫正志愿者典型事迹,增强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从而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发展。
(三)坚持条件,认真审核。要积极争取辖区党委、政府的支持,选拔社区矫正志愿者要坚持条件,严格审核,不盲目追求数量,注重实效,确保志愿者队伍具有较高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矫正小组建设。严格按照规定,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组织村(社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五)加强教育,规范管理。各县(市)区司法局、团委要扎实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着力培育有一定专业特长、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县(市)区司法局和团委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首批志愿者招募登记工作,建立志愿者名册和人才库;10月30日前完成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并上岗。
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完善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考核措施,各司法所要将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负责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
市司法局联系人:张燕翔 联系电话:0951-6888795
团市委联系人: 初 晓 联系电话:0951-6888568
附件:
1、银川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申请登记表;
2、银川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统计表;
3、银川市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登记表。
2015年9月16日
附件1:
银川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申请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号:
欢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爱心之旅。以下项目请认真填写完整(便于组织者安排),公开印发的编组资料只体现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和QQ,如需保密请加*注明。 | 二 寸 照 片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日期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 面貌 | |
教育程度(专业) | |
工作单位(职业) | |
居住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
联系电话 | 手机: 办公: |
邮箱 | | QQ | |
个人特长 | |
个人 工作 简历 | |
志愿 服务 经历 | |
| | | | | | | | | | | | | |
备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等资料
附件2:
银川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统计表
单位: 县(市)区司法局
序号 | 乡镇(街道)居住地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及专业 | 工作单位或职业 | 联系电话 | 结对社区服刑人员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年 月银川市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登记表
单位: 县(市)区司法局 司法所
服务日期时间 及方式 | 社区服刑 人员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日 时 分 服务方式: 见面谈话□ 电 话□ | 工作情况 家庭情况: 思想动态: |
( )日 时 分服务方式: 见面谈话□ 电 话□ | 工作情况 家庭情况: 思想动态: |
( )日 时 分服务方式: 见面谈话□ 电 话□ | 工作情况 家庭情况: 思想动态: |
( )日 时 分服务方式: 见面谈话□ 电 话□ | 学习情况: 工作情况: 家庭情况: 思想动态: |
本月综合评价 | 好□ 较好□ 一般□ 差□ |
社区矫正志愿者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