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司罚决字【2019】1号
当事人:海潇、男、回族、31岁,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710161931
本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收到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转来银上检看建(2018)4号《检察建议书》,反映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潇在银川市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杨某过程中,置公安部通知精神于不顾,将八盒香烟夹带入监区并传递给在押被告人杨某时被查获。经查明:海潇律师于2018年9月7日在银川市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违反会见规定,夹带八盒香烟入所,传递给在押被告人杨某后被看守所查获。2018年11月1日,银川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海潇律师中止律师会员权利3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1、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转来银上检看建(2018)4号《检察建议书》。
2、询问笔录。
3、海潇检讨书。
4、银川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本机关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向海潇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司罚告字【2019】1号),海潇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海潇律师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海潇律师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故本机关决定对海潇律师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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