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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3-02-2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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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

设立未满6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4月1日。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考核的内容为: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等执业表现情况、律师事务所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以及本年度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部署开展的有关工作,包括参与扫黑除恶案件代理情况,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值班及案件化解工作,在业务活动中以案释法等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等。(具体内容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宁司通〔2011〕35号要求执行)。司法部、司法厅考核规定办法中曾有规定但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中已经公告取消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8项年度考核报送材料一律按照司发〔2018〕10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律师事务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4.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5.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6.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7.按照规定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组织实施

(一)银川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市律师协会就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二)各县(市)司法局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三)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要求,对本所律师录入的信息要进行审核,做到信息准确、全面,确保与司法部、司法厅管理平台数据一致;对本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对本所进行自查;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做好检查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出具考核意见。

五、应当暂缓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情形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六、考核方式

2022年度检查考核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宁夏律师业务综合平台http://222.75.64.167:8082),各律师事务所登录宁夏律师业务综合平台进行填报,各县(市)司法局对辖区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汇总后提交市司法局,三区直管律师事务所从网上平台向市司法局上报材料。市司法局对检查考核材料审查汇总后报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核查备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七、考核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开展自评并提交材料。律师事务所于20232月1日-3月1日前,按照规定完成自评考核,并登录宁夏律师业务综合平台向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初审材料;市属直管律师事务所直接向银川市司法局报送。

2.各县(市)司法局初审。各县(市)司法局应当在2023年3月7日前,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报送银川市司法局。

3.银川市司法局审查、评定考核等次银川市司法局于2023年3月21日前,对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上报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材料和初审意见,以及银川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结果进行审查,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4.公示。银川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职责分别处理。公示期满后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二) 应报送材料

报银川市备案核查的材料应当包括:

1.关于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书面总结;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3.本辖区拟公告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信息

4.本辖区2022年律师事务所年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按照合格、不合格、暂缓考核分类上报;

5.本辖区2022年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按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暂缓考核分类上报;

6.本辖区2022年度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人员汇总表及其执业证明、未参加考核人员书面申请。

以上材料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一同务必于2023年3月21日前上报。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律师事务所报送至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由所在地县(市)司法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司法局;市属直管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市司法局报送(线上已经提交,线下不再提交)。

八、工作要求

(一)依法履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年度考核工作中,要严格标准,不能因网上考核、书面考核降低工作标准。对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又未完成整改的律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清理;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银川市司法局上报并提出处罚建议。

    (二)严格管理。市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信息录入、核对工作,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信息录入、核对工作,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确保与司法部、司法厅管理平台数据一致。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经行业协会同意;已转往非律师机构工作的和其他不参加考核或不再执业的律师,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提交本人的书面申请,律所审查同意后上报至市司法局,由市局汇总上报。对于拒不上交律师执业证的律师,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将其基本信息统一上报,同时注明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原因。未参加考核要注销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有关材料报至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热情服务。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统筹做好服务工作,加强沟通交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司法局。要做好与公检法各部门沟通协调工作,热情为律师服务,帮助律师解决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和突发状况。

考核完成后,在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备案日期统一落款为2023年5月-2024年4月。

联系电话:0951-6888796  

电子邮箱:lvgongke@126.com



银川市司法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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