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在调查处理投诉案件中发现宁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在告知风险过程中存在作出倾向性结论、拒绝被鉴定人重新鉴定要求的问题,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决定对宁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
银川市司法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