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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及申请续任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时间:2025-03-0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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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做好全区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25〕3号)要求,我市将开展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及申请续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期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第二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不参加任期考核。

(二)考核主体:银川市司法局负责考核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届人民监督员。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就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任期内履职情况如实向银川市司法局反馈,填写《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表》(附件2)送交银川市司法局。

(三)考核时间2025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四)考核内容主要围绕人民监督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实绩、清正廉洁等方面考核。重点考核人民监督员依法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察等活动的履职情况。

(五)考核实施:

1.指导自评。银川市司法局指导人民监督员认真梳理个人五年来参与检察监督情况,进行履职自评,形成个人监督工作总结(2000字以内),并填写《第二届银川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登记表》(附件3)。人民监督员将《第二届银川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登记表》和个人任期总结在2025年3月30日前,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信息系统(https://ningxia.rmjdy.cn:8443/login.xhtml)“工作总结”模块。

2.考核定类。银川市司法局与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商榷,根据《第二届银川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登记表》和人民监督员任期总结,确定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等次,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人民监督员考核按照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标准(附件1)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3.结果公示。银川市司法局将初步考核结果在参加考核的人民监督员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银川市司法局作出考核决定,将考核结果通知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报自治区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备案,并反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考核结果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信息系统。

(六)结果运用: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民监督员,由银川市司法局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司通〔2022〕36号)予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不得再次选任其担任人民监督员。

二、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续任

(一)续任条件。

经考核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

1.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司通〔2022〕36号)规定的;

2.任期履职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年度参与监督活动次数不低于3次的;

3.熟悉法律业务或具备相关领域专业能力,在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4.仅担任过一届人民监督员的;

5.本人自愿申请续任,并承诺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续任程序。

1.提交续任申请。自愿申请续任的人民监督员需在3月10日前提交续任申请(电子版);

2.提交续任材料。自愿申请续任的人民监督员需在3月15日前提供《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3份;本人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委会)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或“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并加盖公章。(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912室,邮编:750011,推荐表/自荐表电子版请发邮箱ycjc2016@126.com

3.组织续任评定。银川市司法局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续任名单,续任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聘书。


    联系人:孙平山 王璐 联系电话:0951-6888795

附件:1.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标准

      2.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表

      3.第二届银川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考核登记表

      4.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5.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银川市司法局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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