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18时35分许,王某驾驶宁A牌照大型普通客车沿宝湖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湖西路与凤翔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遇雷某骑两轮自行车由西向东通过路口发生碰撞,造成雷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雷某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区分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二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雷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现王某己被公安机关拘留。
事故发生后,雷某家属与王某所在单位自行协商多次均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月5日,双方自愿向金凤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调委会受理后,详细了解了双方的意愿及家庭成员情况,大致总结了以下需要注意的方面:1.雷某的父母均无固定收入;2.雷某的丈夫无固定工作;3.雷某有一子一女,其女已成年,其子系未成年人;4.王某及其单位应该给受害人雷某家属支付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双方应该按何种标准承担责任,各自承担的数额;6.因雷某的儿子系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赔偿调解事宜;7.因雷某父母年事已高不方便出门,所以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第三人代理其参加调解。
调解员对应当注意的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均作了释明,提醒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建议放弃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双方当事人听取调解员的意见后,表示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调解。
调解员按照2016年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计算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1646元,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雷某家属不同意该赔偿金额,要求支付赔偿款100余万元。
经过调解员三轮“背靠背”调解下,最终达成以下调解意见:一、王某单位自愿支付雷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1646元;二、王某工作单位2017年1月6日已向雷某家属支付590506元赔偿款,王某家属向雷某借款1000元,剩余180240元于调解协议签订后两日内付清;三、雷某的家属同意以上调解金额,愿意出具减轻、免除对王某的刑事处罚谅解书。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此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能通过调解方式得以解决,不仅使受害者家属及时获得赔偿,也使得人民法院对王某定罪量刑时给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