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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监管 对象 |
监管内容及标准 |
法律依据 |
监管 方式 |
监管措施 |
处理措施 |
年度监管计划 |
监管科室和投诉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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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全市注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 |
是否(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建立诚信档案;年度检查注册;投诉查处等方式。 |
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总结,自查自纠,所内互评互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市司法行政机关抽查,并如实记录在案。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 一次. |
基层科6888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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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为的处罚 |
全市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
是否(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
案件质量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年度检查注册;投诉查处等方式。 |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市司法行政机关抽查,并如实记录在案。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 一次. |
基层科6888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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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全市注册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是否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第三十二条 |
(1)日常监督。 |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投诉查处、日常监督、信用记录日常进行归集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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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索要、收取财物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全市注册执业律师 |
是否(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第三十三条 |
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备案等方式。 |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组织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1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投诉查处、日常监督、信用记录日常进行归集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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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或违反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等行为的 处罚 |
全市注册公证机构及注册公证员 |
是否(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四十一条 |
(1)日常检查。 |
(1)日常监督。组织开展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每年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公证业务卷宗进行评查。 |
公证司法考试科688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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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处罚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 处罚 |
全市注册公证机构及注册公证员 |
是否(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四十二条 |
(1)日常监督。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等。 |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每年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公证业务卷宗进行评查。 |
公证司法考试科688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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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处罚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的行为的处罚 |
全市注册执业律师 |
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四十七条【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备案等方式。 |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
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投诉查处、日常监督、信用记录日常进行归集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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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处罚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等行为的处罚 |
全市注册执业律师 |
是否(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备案等方式。 |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
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投诉查处、日常监督、信用记录日常进行归集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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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处罚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的处罚 |
全市注册执业律师 |
是否(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四十九条;【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备案等方式。 |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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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处罚 |
全市注册律师事务所 |
是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五十条;【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备案等方式。 |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此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投诉查处、日常监督、信用记录日常进行归集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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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处罚 |
对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后又发生应当处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罚 |
全市注册律师事务所及注册律师 |
是否(一)律师在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二)律师事务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五十一条 |
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备案等方式。 |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投诉查处、日常监督、信用记录日常进行归集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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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处罚 |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人员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是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五十五条 |
投诉查处、备案等方式。 |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投诉查处、日常监督、信用记录日常进行归集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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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人员 |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而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年)第三十七条 |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 |
现场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执业场所建设和执业公示情况;司法鉴定印章、牌匾标识制作使用及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情况;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质量建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等。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30份。 |
司法鉴定管理局6888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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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处罚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未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
全市注册司法鉴定 机构 |
是否(一)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二)年度检验未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年)第三十八条 |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 |
现场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执业场所建设和执业公示情况;司法鉴定印章、牌匾标识制作使用及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情况;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质量建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等。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对每个鉴定机构每次随机抽查案卷不少于 30份。 |
司法鉴定管理局6888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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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处罚 |
对司法鉴定人未经注册继续执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
全市未经注册继续执业从事司法鉴定的司法鉴 定人 |
是否(一)未经注册继续执业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三)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年)第三十九条 |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 |
现场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执业场所建设和执业公示情况;司法鉴定印章、牌匾标识制作使用及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情况;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质量建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等。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对每个鉴定机构每次随机抽查案卷不少于 30份。 |
司法鉴定管理局6888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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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处罚 |
对司法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鉴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无法鉴定,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处罚 |
全市注册司法鉴定人 |
是否(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二)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无法鉴定的;(三)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条 |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 |
现场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鉴定材料管理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保密情况等;询问当事人。 |
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对每个鉴定机构每次随机抽查案卷不少于 30份。 |
司法鉴定管理局6888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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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 处罚 |
对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处罚 |
全市注册司法鉴定人 |
司法鉴定人是否有作虚假鉴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一条 |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 |
现场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执业场所建设和执业公示情况;司法鉴定印章、牌匾标识制作使用及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情况;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质量建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等。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对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对每个鉴定机构每次随机抽查案卷不少于 30份。 |
司法鉴定管理局6888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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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 处罚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的处罚 |
全市注册律师事务所 |
是否(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二)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三)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部门规章】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第十七条 |
(1)日常监督(2)专项督查(3)投诉查处(4)年度考核(5)案卷评查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3)检查情况反馈(4)督促落实整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年度考核。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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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 处罚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规定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 |
香港、澳门违反规定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法律顾问 |
是否(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二)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 (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部门规章】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第十六条 |
(1)日常监督(2)专项督查(3)投诉查处(4)年度考核(5)案卷评查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3)检查情况反馈(4)督促落实整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
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年度考核。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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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给付 |
法律援助 给付 |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 |
1、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是否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复合要求的材料;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
1、专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对结案案件进行评查,按评查结果发放案件补贴; |
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2、经审查合格的,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除外。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投诉查处、日常监督、信用记录日常进行归集 |
法律援助中心6888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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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 确认 |
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 |
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报名 人员 |
报名人员是否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 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司发通[2005]5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监督检查 |
审核考试报名资料 |
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报名材料及填报内容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报名人员补齐后另行办理报名手续。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报名手续的原因和情况。对于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报名无效。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日期截止后不再办理补报手续 |
随报名人申请,适时 开展 |
公证司法考试科688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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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 奖励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 奖励 |
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第六条【行政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7号)第十三条【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 |
监督检查 |
对拟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核实 |
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凡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证书和锦旗。 |
随奖励工作适时监管 |
基层科6888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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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 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
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
是否属于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事迹特别突出的,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一条 |
监督检查 |
对拟表彰奖励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实 |
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随奖励工作适时监管 |
基层科6888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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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 奖励 |
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是否属于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 |
监督检查 |
对拟表彰奖励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核实 |
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随奖励工作适时监管 |
基层科6888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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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 奖励 |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表彰 奖励 |
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 |
是否属于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5年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监督检查 |
对拟表彰奖励的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核实 |
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随奖励工作适时监管 |
法制宣教科6888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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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 类别 |
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 |
是否符合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
依申请人提出异议进行审查 |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
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随申请人提出异议适时监管 |
法律援助中心6888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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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 类别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及开业准备备案;律师协会章程备案;律师事务所的年度 考核 |
全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律师 协会 |
接受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及开业准备备案;律师协会章程备案;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121号)第十一条 |
(1)日常监督。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等。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日常管理,随备案申请适时监管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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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 类别 |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 |
全市注册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律师及委 托人 |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规范性文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
调解处理 |
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依申请给予调解处理 |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过程中所负义务或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律师协会有权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按照处分程序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 |
按照当事人申请时间进行调解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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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 类别 |
法律职业证书备案 |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 有人 |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 |
监督检查 |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 |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日常监督 管理 |
公证司法考试科688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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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 类别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检 |
全市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监督检查 |
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
随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工作适时 监管 |
基层科6888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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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 类别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 |
全市注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 |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
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
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工作适时监管 |
基层科6888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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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 类别 |
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
是否(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二)严重扰乱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三)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四)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五)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六)有其他特别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七)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参加考试的, |
【部门规章】《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114号)第七条第八条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
现场监督检查 |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
1、由考区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作出前述处理,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作出前述处理:(一)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有其他特别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3、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参加考试的,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 |
随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适时开展监管 |
公证司法考试科688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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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 类别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已划转审批局) |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
(1)日常监督。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等。 |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投诉查处、日常监督、信用记录日常进行 归集 |
基层科6888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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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 类别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已划转审批局) |
全市注册律师事务所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
对申报单位申报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进行实地检查 |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 |
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日常监督检查。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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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初审转报事项 |
律师执业申请初审(已划转审批局) |
全市注册律师 |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改) 第六条 第十条 |
监督检查 |
(一)过程监管。严格执行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 |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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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 类别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备案(已划转审批局) |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 律师 |
1.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十条【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监督检查 |
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初审后资料备案上报司法厅 |
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依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备案,适时 监管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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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 类别 |
律师执业证补发(已划转审 批局) |
银川市执业的注册社会律师 |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材料。 |
【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2009年司法部令119号) |
监督检查 |
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初审后资料备案上报司法厅 |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依申请人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适时监管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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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其他 类别 |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已划转审批局) |
全市注册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条件;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属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2012年修改)【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 第四章 |
监督检查 |
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初审后资料备案上报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依申请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适时监管 |
律师科6888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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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其他 类别 |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初审和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变更事项初审(已划转审 批局) |
全市注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
设立人(申请)及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条件;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属实。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年)第八条、九条、十四、十五条。【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修改)第十一条 |
事后检查、考核,对有问题的予以约谈、处罚等方式 |
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初审后资料备案上报司法厅 |
初审符合条件,报复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年度检查考核、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上报上级机关提请吊销执业证、信用上报等 |
司法鉴定管理局6888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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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 类别 |
公证机构负责人备案(已划转审批局)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第十条【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二条 |
监督检查 |
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初审后资料备案上报司法厅 |
逐级报区司法厅予以备案。对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加强对公证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
公证司法考试科688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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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 类别 |
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和公证员资格初审(已划转审批局) |
拟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者、 拟担任公证员的申 请者 |
是否符合设立公证机构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担任公证员的资格条件 |
【法律】《公证法》(2005年)第九条、第二十一条【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监督检查 |
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初审后资料备案上报司法厅 |
1、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给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批准后发给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加强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
公证司法考试科688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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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他 类别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初审(已划转审 批局) |
全市注册公 证员 |
是否符合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资格条件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第十五条 |
监督检查 |
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网上报批、结果公开。初审后资料备案上报司法厅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加强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
公证司法考试科688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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