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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2号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4-10-0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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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司罚字〔2024〕第2号

当事人:李杰,男,现为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010874557

2022217日、310日,周某某与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黄河志律所)就其与金某某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案件分别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黄河志律所均指派李杰律师代理案件。222日、525日,李杰妻子李某某分别收取了两个案件代理费45786元、654214元,合计70万元。202359日,周某某向黄河志律所发出《解除李杰律师代理权的函件》后,李某某分两次将632000元转入黄河志律所账户,但仍私自扣留68000元(差旅费、交通费、材料费),上述费用均未开具发票。2024829日,李杰将李某某扣留的68000元(差旅费、交通费、材料费)交至黄河志律所,黄河志律所给周某某开具了金额分别是68000元、632000元的2张发票。

当事人李杰私自收取并侵占律师服务费及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未向委托人提交有效收费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委托代理合同2份,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件(存根);2.银行转账凭证3份;3.《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4.市律师协会调查材料;5.询问笔录8;6.律师代理费发票2张,银行转账凭证1张。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李杰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陆万捌仟元(68000.00元);

三、停止执业6个月。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银川市财政账户,并将律师执业证交存至银川市司法局(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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