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司罚决字(2025)2号
当事人:和明,男,汉族,现为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010508533。
2022年3月23日,韩玲与窦军平、杨静(窦军平与杨静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一案,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与窦军平、杨静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和明律师代理该案件。本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重审、二审后,2024年3月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民终6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窦军平和杨静共同承担借款偿还责任”。2024年3月20日、22日,杨静与和明律师在电话沟通案件过程中,和明律师表示“在自治区高院可以托关系找领导,出来坐坐咨询,翻案需要花销30万元”。后窦军平和杨静另行委托律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9月24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和明作为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争作本所律师执业规范的表率,作为共产党员,更应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党员良好形象,但是在执业活动中却诱导当事人行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委托协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授权委托书、出庭函件、律师证;2.手机通话录音2份,手机录屏;杨静、窦军平的询问笔录2份;听证笔录、听证会评议报告、《关于窦军平投诉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和明相关问题的调查答复》、处分决定书。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和明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二、停止执业6个月。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银川市财政账户(户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账号:100010188900044642,开户行:宁夏银行营业部,缴款时须备注:银川市司法局,持缴费凭证到银川市司法局开具发票),并将律师执业证缴存银川市司法局(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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