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司罚决字〔2025〕4号
当事人:冯啸
工作单位: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执业证号:130011120210197
2023年11月30日,公证事项当事人何某到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事宜,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向其出具《存款查询函》,何某依据此函向多个银行查询了被继承人何某的存款情况。2023年12月1日,何某向银川市国安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冯啸办理。何某向公证员冯啸提供了离婚证、墓碑照片、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证人证言、存款证明、独生子女证等证明材料,公证员冯啸经审查后受理了公证申请。随后,公证员冯啸先后向银川市某档案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卫生健康局和宁夏某医院核实了被继承人何某的相关情况,并到被继承人何某父母墓地核实了死亡情况。12月8日,公证员冯啸与宁夏某公司股东贾某针对该公司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作了现场调查笔录。同日,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2XXX号、32XXX号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何某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何某的子女何某一人继承”,于12月18日收取公证费用壹拾捌万元整(¥180,00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存款查询函》,《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告知书)》。
证据二:公证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办),宁夏某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根,《独生子女证》(补办),核实记录。
证据三:被继承人何某及其父母墓碑照片,询问笔录。
证据四:《亲属关系证明》,现场调查笔录。
证据五:(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2XXX号、32XXX号公证书,公证收费发票。
本机关认为,公证员冯啸在办理(2023)宁银国安证字第32XXX号、32XXX号公证书过程中,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办)信息、其他可能继承人信息、宁夏某公司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多项证明材料未尽到全面、充分、有效的审查核实义务,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造成错证2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2份公证书已撤销。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公证员冯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捌仟元整(¥8,000)。
3.停止执业六个月。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川市财政账户,并将公证员执业证交存至银川市司法局(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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