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第6号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时间:2025-09-17 09:45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银司罚决字〔2025〕6号

当事人:李汶钊,男,汉族。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2310638301。

   根据投诉人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对当事人李汶钊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7年-2024年,李汶钊与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八妇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西安三八妇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自2022年至今,李汶钊一直担任陕西三八妇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八妇乐品牌公司”)总经理职务。2022年5月,李汶钊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后,向银川市律协申请在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2023年6月,李汶钊实习期满后,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时,故意隐瞒其与三八妇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三八妇乐品牌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事实,同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中作出“本人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建立)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不实承诺,致使司法行政部门基于虚假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向其核发了律师执业证。在2023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李汶钊仍未主动、如实告知上述真实情况,致使律师协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2023年度执业考核结果评定为“称职”等次,并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工资支付明细单。3.《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4.《盈科律师事务所普通员工劳动合同》。5.《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6.《律师执业证》7.《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8.《承诺书》。9.《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

本机关认为,李汶钊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汶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停止执业一年。

   二、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纳至银川市财政账户(户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账号: 100010188900044642, 开户行: 宁夏银行营业部,缴款时须备注:银川市司法局,持缴费凭证到银川市司法局开具发票),并将律师执业证缴存至银川市司法局(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