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司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苏雨,北京市恒圣(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经查明,苏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二名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12000元。
本机关认为,苏雨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苏雨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苏雨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二名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苏雨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的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苏雨停止执业一年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银川市司法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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