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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两年后显病症法律援助维权解困难

来源:贺兰县司法局 2017.03.22

 

2011年4月9日,家住贺兰县的贾某驾驶摩托车沿109国道上班途中,与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贾某受伤。贺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伤后,贾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通过申请工伤赔偿方式获得部分赔偿。2013年,贾某经常出现癫痫病的症状,经医院确诊为癫痫。2015年8月贾某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贾某外伤性癫痫可以认定,与2011年的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拿到司法鉴定书后,贾某于2016年5月来到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热情接待了贾某,并为其认真分析了案情,详细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证据。在贾某准备好各项资料后,法律援助办案律师帮助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态度诚恳,自愿承担贾某的医药费及其他损失。考虑到贾某越早拿到赔偿费用对其疾病治疗越好,办案律师便申请法院进行庭审调解。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魏某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的70%赔付贾某所有医疗费;同时,魏某赔付贾某鉴定费;贾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虽然事经多年,且因果关系一时难以凸显,但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办案律师为当事人从似乎无处下手的错综事件中找到解决方案,成功帮助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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