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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事项的通知

来源:公证和司法考试科 2017.03.22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公证处:

2016年11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银川市司法局发送了2016京知司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函,明确指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在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事项中,存在着把关不严,当事人提供原件有造假嫌疑的问题。后经银川市司法局组织查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建议函所指原件造假问题,没有发生在银川市国立公证处。为进一步规范“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事项办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审慎义务。公证员在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事项时,要坚持属地办理原则,对当事人所提供的原件严格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确认原件真实有效的基础上,方可办理此类公证事项。

二、严把公证质量。各公证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着力推动公证质量监督关口前移。凡是当事人提供材料存在造假嫌疑被查证属实的,严格按程序撤销公证书。切实在源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矛盾隐患。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公证处要继续强化公证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银川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信访投诉案件凡是被查证属实的坚决严肃处理、严格清理,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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