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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律师工作管理科 2017.01.10

各县(市)区司法局,银川市律协,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16年度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经宁夏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

设立未满6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320日。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主要检查律师事

务所是否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合伙人、个人所设立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而丧失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是否保持法定数额等;
   2.
是否依法履行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负责人、合伙人、住址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统一收案、结案审批、年度检查考核、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4.
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与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5.
分支机构的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设立的分所是否实际派驻3名以上专职律师,分所派驻律师变更登记、备案情况;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情况;

7.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二)本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

育的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4.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

况;
5.
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培训情况。

(三)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2.新业务拓展情况;
3.
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

况;
4.
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

情况;
    6.
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情况。主要包括: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情况;

3.律师事务所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4. 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报告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支部建设和开展活动情况;
    2.
落实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党员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组织本所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党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员律师示范岗活动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主要包括:    1.遵守律师协会章程,组织律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情况;

2.认真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情况;

3.按规定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

(七)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部署情况。主要包括:

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在业务活动中以案释法等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考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组织实施
   银川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本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市律师协会就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银川市律协:负责全市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

  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要求,对本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对本所进行自查;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做好检查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出具考核意见。

五、应当暂缓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情形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六、考核方式

银川市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综合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评定考核意见。

七、考核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自评、提交材料。律师事务所于2017215日前,按照规定完成自评考核,并向县级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初审材料;市属直管所直接向市司法局报送考核材料。

2.县级司法局初审。县级司法局应当在2017220日前,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3.市司法局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市司法局于2017320前完成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初审以及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结果的审查,同时综合使用实地检查、抽查等方式,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4.公示。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应当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职责分别处理。

5.考核结果报备。市司法局将考核结果确定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6.公告。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司法厅确认并报司法部后,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 应报送材料

各律师事务所报银川市司法局审核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登记表内包含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报告,总结报告内容按要求如实、客观填报,字数为2000字以上。

2.本辖区拟公告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信息(附件2);

3. 本辖区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按照合格、不合格、暂缓考核分类上报;

4.本辖区2016年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4),按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暂缓考核分类上报;

5.本辖区2016年度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人员名单(附件5)及其执业证书、未参加考核人员书面申请。

6.《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表》(附件6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完税证明(201612月的即可);

 9.养老保险证明;

 10.2016年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及律师事务所党建情况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参加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社会评价、在业务活动中以案释法等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党支部建设和开展活动情况;2016年新设立的律所要提供党建指导员基本信息情况;

以上材料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与电子版一同务必于201731日前上报银川市司法局。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级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须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考核工作,逾期上报影响全市工作的将通报批评。

(二)鉴于目前正在推行法律服务机构三证合一工作,请各所注意核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各所证号不同情况录入上报,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三)因执业律师的考核、管理是律师事务所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故各所上报结果中,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并经行业协会同意;已转往非律师机构工作的和其他不参加考核或不再执业的律师,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的规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律所,律协审查同意后上报至市司法局,由市局汇总上报至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电话:0951-6888796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2016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公告(式样)

3.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

4.银川2016年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

5.银川2016年度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人员名单

      6.《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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